《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2014年4月30日至5月6日间,安硕信息董事长高鸣、董事会秘书曹丰与某证券机构分析师接触达成默契,决定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调研、路演等多种形式持续、广泛、有针对性地宣传安硕信息开展互联网金融相关信息。2014年4月30日至2015年4月30日间,公司在多次与投资者进行业务交流的过程中,披露的信息存在与公司现实状况不符,存在不准确、不完整情形。该涉案信息为公司对前景的描绘和设想,缺乏相应的事实基础,未来可实现性极小,具有较大误导性。
证券维权律师胡清认为:安硕信息董事长、董秘以及证券机构分析师联合“吹牛”,加上投资者热捧,股价从28.30元(复权价13.85元)一度涨至450元(复盘价224.8元),涨幅高达近1600%,成为去年名副其实的妖股。“牛皮”终于吹破,随后公司股价大幅下跌,股民损失巨大。
安硕信息的行为构成《证券法》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误导性陈述违法行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在2014年4月30日至2015年8月16日期间买入安硕信息并没有全部抛售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并要求赔偿投资差额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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