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38-6596-7866

在线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律师动态 > 文章详情

苏大维格“蹭热点”拟被罚,这期间买入股票的股民或可索赔

来源:胡清律师网 作者:胡清律师团队 时间:2023-10-23

20231013日,苏大维格(300331公告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39号)。”经查明,苏大维格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39141225分,苏大维格在深交所互动易平台对投资者前期关于“贵司光刻机及相关技术有哪些知名企业在使用”的提问,回复称“公司光刻机已实现向国内龙头芯片企业的销售,并已实现向日本、韩国、以色列等国家的出口;同时,公司向国内相关芯片光刻机厂商提供了定位光栅尺部件”。公司前述回复发布后,下午开盘后公司股价快速由跌转涨,最终收盘上涨20%。公司前述回复所称已实现销售和出口的“光刻机”实际为用于制造微纳光学材料、掩膜等的直写光刻设备,而非用于芯片制造的光刻机,该“光刻机”与回复中所称的“芯片光刻机”存在显著差异。公司未能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销售的光刻设备的种类和具体应用领域,且在回复中将“光刻机”和“芯片光刻机”并用,具有误导性。

 

证监局认为,苏大维格以上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构成误导性陈述,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属于《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长期从事证券维权业务的北京中伦文德(合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胡清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401201610578885)认为: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存在与发展的基石,是维护投资人利益的重要保障。914日午后,苏大维格蹭热点误导性陈述,直接将苏大维格(300331)股票由跌推至20%涨停板,次日,最高涨幅为17.09%,随后几个交易日,股票价格下跌,投资者遭受损失较大。而投资者的损失显然与苏大维格的误导性陈述存在交易因果关系和损失因果关系。

 

胡清律师提醒广大投资者朋友:根据《证券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虚假陈述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初步分析,在2023914日下午至2023108日闭市前买入苏大维格(300331)股票且在2023109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的受损投资者,或有望索赔一定程度的投资差额等损失(索赔条件或是否胜诉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胡清律师正在推进投资者索赔工作,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添加微信18201669877参与索赔。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