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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办案例|施工总承包单位超付劳务费返还问题

来源:胡清律师网 作者:胡清律师 时间:2023-12-19

临近年底,农民工讨薪案件频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是总包单位应尽的法律义务。但在现实生活中,不时存在劳务公司借《保障农民工支付条例》的讨薪行为,甚至可能是恶意讨薪行为,在此情况下,法律在保护农民工的同时可能会造成总包方权益的失衡。本律师今年曾代理一起要求返还超付劳务费的案例,在此分享给大家。希望对各方规范管理有所警示。

 

简要案情:

某施工总承包企业A公司承接某住宅小区项目,A公司将该项目瓦工施工劳务作业分包给B劳务公司,合同约定劳务费价格按照竣工图纸面积以市场价格固定单价138元/平方结算。合同签订后,B公司组织进场施工,施工过程中,劳务费以工资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到劳务公司工人账户。至瓦工作业结束,总包单位已经足额支付合同内全部劳务费。

 

但临近年关,该劳务公司负责人突然提出,总包方尚欠18位农民工工资合计27万元未支付,并出示工资表,要求总包单位必须全部支付工资。总包方拒绝支付,并告知该项目瓦工劳务费已经足额支付。后该劳务公司负责人与18位农民工一起到劳动监察部门通过投诉等方式向总包单位施压。在除夕前一天的关键节点,经县政府领导出面协调,要求总包单位按照《保障农民工支付条例》第三十条“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施工总包单位迫于行政部门的压力,只能先行垫付。至此,该项目引发的集体讨薪事件得到化解,但施工总承包单位出现了超付情况。

 

年后,总包单位委托本律师进行追偿。我了解详细案情后,认为本案可能存在恶意讨薪的嫌疑,若该劳务公司存在虚报工资等事实的,将涉嫌构成诈骗罪。后经过走访案涉农民工,我们发现若全面核查工资数额将面临巨大的工作量。鉴于本案金额较小,遂采取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追偿。我接受委托后,认真分析案情,整理材料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劳务公司及负责人应诉,提出工程存在增项,不存在超付等抗辩意见,矢口否认超付事实,并将超付工资引到二期在建项目上,给本案查明事实造成巨大障碍。后来经过多方调查和多次庭审,法院查明本案存在超付的事实,并判决劳务公司返还超付的劳务费30余万元,劳务公司唯一自然人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至此,本案判决生效,劳务公司及自然人股东被申请强制执行。

 

对分包劳务公司的启示:

劳务公司应尊重合同约定,加强施工环节管理,控制劳务费支付进度,分析项目盈亏风险,在工资支付过程中应实事求是,不得捏造、虚报工资,合法的工资将会得到法律的保护。近年来,有些劳务公司采取低价承揽劳务,年前再通过集体讨薪等方式获取合同外劳务费的方式不可取。若存在虚报工资,相关主体将承担民事返还责任,情节严重的,或将承担刑事责任。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建议:

2020年5月1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正式实施,国家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进一步压实了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强化政府部门监管职责,近年来,建设工程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明显改善。

 

但与此同时,部分总承包单位未能及时提升风险防范意识和科学加强用工管理,导致分包单位或包工头欠付农民工工资后,总包单位被劳动监察部门通知限期整改、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最终造成分包合同的结算纠纷和超付工程款返还纠纷,引发诉讼。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引起重视。

 

在此,本律师建议总承包单位应提升风险防范意识和科学加强用工管理。例如,可以在与分包单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时候要求分包单位加强用工管理,进行用工实名登记,设置人脸识别考勤机等措施,未实名登记的工人,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总包单位应督促各分包单位按月上报《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对每月上报情况逐条审核,经确认无误后,由分包单位签字盖章、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以此作为代发农民工工资的依据,并妥善保管好付上述材料及付款凭证,以应对劳动监察部门的检查和农民工上访、起诉时用。

 

一旦出现群体讨薪事件,应沉着应对,面对劳动监察等部门应据理力争,核查欠薪情况,要求劳务公司负责人出具结算清单和承诺函,载明劳务费数额和实际发放数额。在此过程中还应注意收集可能存在的农民工群体与实际施工人(包工头、班组长)恶意串通的证据,以便出现诈骗事件时,通过法律途径救济。

 

我的疑惑与思考

在本案办理过程中,我有个疑惑,若分包方欠付农民工工资时,总包方已经超付或付清工程款时,总包方是否可以据此拒绝代付农民工工资呢?

 

关于这个问题,目前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观点并不一致。具体的裁判结果与各地区法院的理解有关。部分法院认为,即使总包方已经超付或付清了工程款,但总包方仍应当先代付农民工工资,再另行追偿,主要裁判理由包括:一是总包方的先行清偿责任未设定先行清偿条件,也非连带清偿责任,而是行政法规设定的特别责任;二是出现分包方农民工工资拖欠,说明总包方未尽到对分包单位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的全面监督义务。另有部分法院认为,总包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已经与分包方进行了工程结算;二是事实上已付清了全部工程款,则无需再代付分包方的农民工工资。

 

本律师认为,法律保障农民工工资足额发放是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但是在总包单位已经足额发放劳务费的情况下,应该尊重总包方与分包方的合同意思自治,分包方欠付农民工工资的,应当由分包方承担清偿责任,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应由分包方承担刑事责任。施工总包方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若总包单位已经足额支付劳务费的情况下再对施工总包方课以垫付劳务费的义务,则会导致施工总包方利益的失衡,甚至引发恶意讨薪事件的发生,应该引起立法、执法、司法部门的重视。

 

律师简介:

胡清律师,安徽安庆人,北京中伦文德(合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委会委员,公司与证券部主任,安徽司法职业教育集团(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安庆师范大学客座教授,安徽省医疗保障局首届社会监督员,合肥市民营企业经济法律服务团成员。

主要执业领域为证券侵权诉讼、建设工程、法律顾问。证券侵权诉讼:包括代理投资者提起的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民事侵权诉讼;以及代理上市公司等信披违规主体应对批量投资者提起的虚假陈述、内幕交易等诉讼。建设工程:工程价款争议、索赔与反索赔和工程领域衍生的民商事诉讼及担任建筑施工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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