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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消费者权益保护|金融消费者不可不知的维权攻略

来源:胡清律师网 作者:胡清律师团队 时间:2024-03-13

文:

北京中伦文德(合肥)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公司与证券法律事务部主任/胡清律师

我从事了8年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值此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我将了解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法律知识分享给大家(图一是我代理的胜诉案),希望对薯友们有所帮助。可以说,只要你是股民,你就应该知道这些法律知识。而知道这些知识,或许就能帮你带来收益。

定稿

何为金融消费者?定义有争议,广义上认为除了传统金融服务中的消费者外,还包括购买基金等新型金融产品或直接投资资本市场的中小投资者。


因信息不对称,中小投资者权益经常被上市公司等信披义务主体侵犯。常见的有:


1、虚假记载

是指披露的信息中对相关财务数据进行重大不实记载,或者对其他重要信息作出与真实情况不符的描述。常见为虚增利润。


2、误导性陈述

是指披露的信息隐瞒了与之相关的部分重要事实,或者未及时披露相关更正、确认信息,致使已经披露的信息因不完整、不准确而具有误导性,使投资者产生错误的认识。常见为“讲故事”、“蹭热点”。


3、重大遗漏

是指违反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对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项等应当披露的信息未予披露。如未披露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情况等。


以诱多型虚假陈述为例,顾名思义,就是发布虚假的利好信息,引起股价波动。如图所示。

图示


假如某上市公司实施了虚假陈述行为,引发股价上涨。你受该信息影响买入股票。数日,该公司因信披违规被立案调查。股票随之阴跌,你选择卖出股票,遭受了损失。你的损失就与虚假陈述行为有因果关系,就应当获得赔偿。


损失包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投资差额损失目前主要是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买入均价,一般会委托第三方核算,需扣除系统性风险。


需准备的证据:身份证明、股票对账单、被告信披违法证据(一般为监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可向哪些主体索赔: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高管、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保荐机构等。


应向哪家法院起诉: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ZF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


审理模式:部分案件采取示范判决机制,需起诉或登记。有些案件采用特别代表人诉讼,适用“模式加入、明示退出”原则,投资者被动获赔。但因特别代表人诉讼是he武器,一般适用较少,第一例是康美药业案。

 

诉讼时效:从虚假陈述行为被揭露开始计算,适用三年诉讼时效。一般以立案调查之日开始起算,但具体个案具体看待,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免错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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