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13日,证监会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文峰股份(601010.SH)因信披违规被罚遭到证监会点名。
前一日,文峰股份发布了《关于公司、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陆永敏等16名责任人员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证监会处罚决定指出,文峰股份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文峰集团于2014年12月22日签署协议,转让其持有的文峰股份11,000万股股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4.88%)给陆永敏,双方协商确定的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86,350万元。经查,该股权转让实际是以自然人陆永敏的名义代文峰集团持有。在2014年12月23日文峰股份发布的公告、2014年12月24日《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文峰股份2014年年度报告,以及2015年中期报告中均未如实披露股份代持事项。文峰股份等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证券法》第67条第1款和第2款第(八)项、《证券法》第68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193条第1款所述违法行为。对此,证监会决定:一、对文峰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二、对文峰集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三、对陆永敏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四、对徐长江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四、对陈松林、张凯、顾建华、夏春宝、裴浩兵、杨建华、马永、满政德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五、对范健、胡世伟、江平、顾斌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案件最新进展:
2017年2月20日上午,文峰股份(601010)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在南京中院第22法庭开庭,庭审中,原被告双方提交证据后,就虚假陈述实施日和揭露日达成一致,认为分别是2014年12月23日和2015年12月21日,但对基准日、股民损失是否系统风险造成和损失计算方式等问题有较大分歧。
赔偿金额计算方式很多且各地法院计算方式均有不同,我们根据司法实践及南京中院判例确定计算方式,避免投因计算方式不当而浪费投资者诉讼费用。南京中院办理此类案件一直走在全国前列,我们之前代理的海润光伏系列案就百分之百成功索赔。本次开庭不影响后续案件索赔,我们最新一批文峰股份索赔案将于近期立案,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欢迎与我们联系。
文峰股份投资者索赔条件:
根据证券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投资者可依法根据证监会的处罚决定进行索赔。对文峰股份投资者而言,在2014年12月23日至2015年12月20日买入并且在2015年12月21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文峰股份的受损投资者可索赔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及利息。
胡清正在征集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向文峰股份(601010)发起索赔。收费方式:风险代理,投资者获赔前律师不收取任何费用。
需要准备的材料:
1.身份证公证书(到附近公证处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办理)
2.股东卡或开户证明(到营业部办理)
3.对账单(从第一天买入至最后一天卖出或持有到现在的)
参加索赔联系方式: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胡清律师
电话:18201669877(可加微信)
邮箱:huqinglawyer@163.com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南二环与潜山路交口新城国际商务中心C座11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