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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碰到公证处不知道如何办理公证书情况怎么办?

来源:胡清律师网 作者:胡清律师 时间:2017-03-22

  答:关于原告的具体条件,《规定》除重申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强调原告必须提供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或经公证证明的复印件,以及进行交易的凭证等投资损失证据材料。此举主要是为了将以他人名义开户的违规行为人排除在原告范围外,并且保证原告是真正因虚假陈述而遭受投资损失的善意投资人。

        根据法律规定, 原告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簿等。 该证据主要在于证明原被告双方的民事诉讼能力,包括自然人的民事诉讼能力,法人组织存续的证明,法人组织从事相关法律事务的资质,法人组织的民事责任能力等。

        身份证公证书是公证业务里一项常规业务,但有些公证处可能因没有办理身份证公证经验,有的表示无法办理,有的要求交付一系列证明文件,给广大投资者朋友维权带来障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及司法部司复[2003]15号批复《关于公证处办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的批复》,公证处可以为申请人办理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公证。

        投资者如果再遇到类似情况,可以出示以下文件:

附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 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投资人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除提交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公告,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外,还须提交以下证据:

  (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文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公证证明的复印件;

  (二)进行交易的凭证等投资损失证据材料。

附2:

司法部司复[2003]15号批复《关于公证处办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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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3.

公证书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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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索赔的投资者需要准备的材料:

1、身份证公证书(到附近公证处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办理);

2、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或股东卡(到营业部办理);

3、对账单(从第一天买入和最后一天卖出或持有到现在的)

注意事项:帐单原件上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章,页数较多加盖骑缝章。有股东姓名,股东证券账户号码,买卖涉诉股票的时间、价格、证券代码、股数、佣金印花税等信息,自第一次买入涉案股票至全部卖出或持有到现在止。 

参加索赔联系方式: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胡清律师

 电话:18201669877(可加微信)

 邮箱:huqinglawyer@163.com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南二环与潜山路交口新城国际商务中心C座11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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