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皖高法〔2016〕324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规范司法鉴定对外委托工作的若干意见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司法鉴定的对外委托工作,提高对外委托鉴定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司法技术服务审判执行工作的职能作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结合全省法院对外委托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对外委托鉴定工作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中委托专门机构或专家进行鉴定、检验、审计等工作,并进行监督协调的
司法活动。
第二条 对外委托鉴定工作由审判业务部门、司法技术辅助部门根据各自职能,以分工协作的方式进行。
审判业务部门负责以下事项:
(一)决定鉴定或重新鉴定、补充鉴定;
(二)确认鉴定事项、鉴定范围,明确具体鉴定目的和要求;
(三)负责收集鉴定材料并组织质证;
(四)确定评估基准日;
(五)决定撤回、暂缓、中止或终结鉴定;
(六)送达鉴定文书;
(七)其它应当由审判业务部门负责的事项。
司法技术辅助部门负责以下事项:
(一)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
(二)采用摇号方式选择确定鉴定机构;
(三)办理对外委托鉴定手续,并移送鉴定材料;
(四)监督鉴定机构依法合理收取鉴定费用;
(五)组织现场勘验;
(六)督促鉴定机构按时完成鉴定任务;
(七)根据案情需要,组织相关人员对鉴定意见进行听证;
(八)收集审判业务部门对鉴定意见及鉴定机构的反馈信息。
(九)协助审判业务部门处理委托鉴定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审判业务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启动司法鉴定时,应当对鉴定的可行性及必要性进行审查,并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确定鉴定事项、鉴定范围和其他委托鉴定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业务部门应暂缓启动或不予启动司法鉴定:
(一)申请鉴定事项不明确的;
(二)目前科学技术水平或者我国鉴定能力现状不能对鉴定事项进行鉴定的;
(三)鉴定必须的材料不齐全的;
(四)其他不具备鉴定条件的情形。
第四条 鉴定材料由审判业务部门移送司法技术辅助部门。移送的鉴定材料应当符合送鉴材料的要求(见附件一)。
第五条 对于需要启动鉴定的案件,由审判业务部门填写《对外委托案件交接表》(见附件二),并随案移送鉴定材料。经司法技术辅助部门审查,具备鉴定所需基本材料、符合鉴定条件的,通过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登记立案。对不具备立案条件的,司法技术辅助部门退回委托部门补充材料。
第六条 鉴定材料的移送应当履行书面交接手续,并明确材料的具体名称、数量、性状等。
鉴定机构不得直接接受当事人提交的鉴定材料。
第七条 鉴定机构的选择确定,当事人可以协商进行,协商一致的,经司法技术辅助部门审查,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应当准许;对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以外鉴定机构的选择,协商不成的,由司法技术辅助部门在公布的备选机构名单(信息库)中摇号选择。名单(信息库)中没有与鉴定事项要求相适应类别鉴定机构的,司法技术辅助部门可指定具备相关专业资质的鉴定机构。
第八条 对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以外鉴定机构的选择,当事人协商一致选择公布的备选机构名单(信息库)以外鉴定机构的,须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技术辅助部门对该鉴定机构的资质、诚信、能力等进行程序性审查,并告知当事人可能承担的委托风险。
第九条 司法技术辅助部门在鉴定机构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委托手续,移送鉴定材料。当事人在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7个工作日内不预缴鉴定费用的,司法技术辅助部门予以书面通知,告知其缴费期限及相应法律后果。当事人在收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仍未预缴鉴定费用的,司法技术辅助部门可以撤销委托,函退审判业务部门。
第十条 当事人有关变更鉴定事项的申请,应向审判业务部门提出。经审判业务部门审查,确需变更的,应重新填写《对外委托工作交接表》,移交司法技术辅助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鉴定机构确定后,非因鉴定机构原因致鉴定工作暂缓、中止或终止,需要恢复鉴定的,原则上由原鉴定机构继续开展鉴定工作。
第十二条 在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认为需要补充鉴定材料的,应提供书面补充材料清单,由司法技术辅助部门移送审判业务部门。审判业务部门收到补充材料清单后,通知当事人在1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质证后移送司法技术辅助部门。对各方当事人意见不一致的,审判业务部门应当作出认证意见。补充材料原则上应以一次补充为限。
第十三条 每件案件就同一事项原则上只能进行一次鉴定,避免同一事项出现有两个不同鉴定意见的情形。
第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并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业务部门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格,或者鉴定机构超出其执业范围鉴定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四)鉴定意见不明确、不完整且不能通过补充鉴定方式解决的;
(五)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在鉴定中弄虚作假,与当事人串通,或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鉴定意见准确性的;
(六)其他影响鉴定意见中立性、公正性或科学性的情形。
第十五条 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鉴定机构进行;因特殊原因,需要委托原鉴定机构进行的,该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原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鉴定人进行。
第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如可以通过鉴定人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或补充鉴定的,或者通过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审判业务部门原则上不准予重新鉴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业务部门应要求鉴定机构补充鉴定或对鉴定意见进行补正:
(一)鉴定意见形式要件不完备的;
(二)鉴定材料不全面、检材来源不明,导致鉴定意见存疑的;
(三)鉴定意见内容不明确、不完整的;
(四)其他应予补充鉴定或对鉴定意见进行补正的情形。
人民法院决定补充鉴定或要求鉴定机构对鉴定意见进行补正的,应由作出原鉴定意见的鉴定人进行。对鉴定意见进行补正,不得改变鉴定意见的原意。
第十七条 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诉讼当事人、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鉴定人曾经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鉴定的,或者曾经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或者曾被聘请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过同一鉴定事项法庭质证的,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出具鉴定意见。鉴定意见移送委托的审判业务部门前,需要听证的,司法技术辅助部门安排鉴定听证会,并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鉴定机构及当事人。
第十九条 鉴定过程中,涉及复杂、疑难或有复杂技术问题的案件,受委托的鉴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司法技术辅助部门同意的,可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或组织专家会商,并由受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
第二十条 一般案件的鉴定期限为30个工作日,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完成的,鉴定机构应提交书面申请,经司法技术辅助部门审查批准后,可延长30个工作日。
鉴定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完成受委托的工作,经二次延长时间后仍不能完成的,应终止委托,收回委托材料及全部委托费用,并通知当事人重新选择鉴定机构。
因补充材料、提取检材或者暂缓、中止鉴定等原因延误的期限,不计入鉴定期限。
第二十一条 司法技术辅助部门应当在收到鉴定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将鉴定结案函、鉴定意见、《采信情况反馈表》(见附件三)及相关材料移交审判业务部门,办理结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 鉴定机构及鉴定人有违规、违法鉴定情形,影响鉴定意见,损害当事人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对违规、违法鉴定机构可予以暂停委托、停止委托直至取消备选资格,通报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委托一至二年,责令限期整改:
(一)未在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委托工作,且未申请延长期限的;
(二)违反规定乱收费或拒不退还应退费用的;
(三)执业资质、执业范围、执业等级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未及时报送备案的;
(四)在办理受委托事项中,未经委托人民法院同意,擅自会见当事人的;
(五)鉴定程序违反规定,造成鉴定重大遗漏的;
(六)受托机构或其执业人员未按规定回避,及时纠正的;
(七)其它应当暂停委托一至二年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鉴定意见,损害当事人或他人合法权益的,停止委托,直至取消备选资格,不再入选人民法院备选机构: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人民法院委托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鉴定人或鉴定机构资质的;
(三)鉴定过程弄虚作假,出具不实或有误导性分析意见,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同一机构出具相互矛盾的意见或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的;
(六)拒绝出庭作证的;
(七)遗失重要鉴定资料的;
(八)从事司法委托业务过程中存在贿赂行为的;
(九)其他应当取消备选资格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本意见所指的对外委托鉴定不包括执行程序中的对外委托评估、拍卖事项。
第二十六条 本意见由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各类对外委托案件送鉴材料要求
2. 对外委托工作交接表
3. 采信情况反馈表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6年9月9日
附件1
各类对外委托案件送鉴材料要求
鉴定类别
送鉴材料
会计审计
1. 与委托鉴定事项有关的案卷材料,如案情简介、历次鉴定情况、双方争议的焦点等;
2. 提供财务年度审计报告;
3. 审计区间的有关会计账册、账本、原始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4. 其他与鉴定有关的资料。
工程造价
1. 与委托鉴定事项有关的案卷材料,如案情简介、历次鉴定情况、双方争议的焦点等;
2. 工程施工合同书、工程立项批复、工程概算批复;
3. 收费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施工图纸;
4. 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5. 设计、施工变更资料;
6. 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7. 工程竣工验收资料、质保资料;
8. 其他与鉴定有关的资料。
1. 与委托鉴定事项有关的案卷材料、如案情简介、历次鉴定情况、双方争议的焦点等;
-
房地产评 估
2. 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
3. 建筑施工图纸及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报建资料;
4.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 房屋他项权证(执行案件提供);
6、其他与鉴定有关的资料。
土地评估
1. 与委托鉴定事项有关的案卷材料,如案情简介、历次鉴定情况、双方争议的焦点等;
2.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 土地使用权出(转)让合同、取得费用支出凭证;
4. 有关规划资料、政府主管部门有关批文;
5. 如红线图等;
6. 其他与鉴定有关的资料。
非整体资
产评估
1. 与委托鉴定事项有关的案卷材料,如案情简介、历次鉴定情况、双方争议的焦点等;
2. 资产评估申报表(机器设备型号、规格,生产厂家,启用年月,入帐原值、净值);
3. 有关设备入帐发票和购销合同,装潢设计图纸及工程施工图纸;
4. 对机电设备及交通工具的评估,应当提供使用说明书、安装图纸及资料、产品合格证、购臵年限证明文件、购买设备的发票、车辆行使证及购臵附加税;
5. 其他与鉴定有关的资料。
1. 与委托鉴定事项有关的案卷材料,如案情简介、历次鉴定情况、双方争议的焦点等;
整体资产评估
2. 委估资产所在公司的清产核资审计报告;
3. 财务年度审计报告;
4. 固定资产的产权证明资料;
5. 各种机电设备、交通工具的购臵证明文件;
6. 无形资产的证明文件,获得专利权、商标权等专属权的证明及年限;
7. 其他与鉴定人有关的资料。
产品质量
1. 与委托鉴定事项有关的案卷材料,如案情简介、历次鉴定情况、双方争议的焦点等;
2. 双方当事人签定的合同和/或技术协议书;
3.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和/或技术协议书中约定的产品质量验收标准或标样;
4. 产品使用说明书;
5. 产品图纸(必要性);
6. 产品图纸的验收记录或安装调试;
7. 产品使用、维修记录;
8. 产品售后服务(维修)记录(如有);
9. 其他与鉴定有关的材料。
法医
1. 与委托鉴定事项有关的案卷材料,如案情简介、历次鉴定情况、双方争议的焦点等;
2. 相关病历资料、临床检查客观材料(如CT片、MR摄片、化验单等)、现场检验报告及照片、尸体检验报告、生物学、生化检验报告、组织病理切片等;
3. 其他与鉴定有关的材料。
文检
1. 与委托鉴定事项有关的案卷材料,如案情简介、历次鉴定情况、双方争议的焦点等;
2. 检材,必须是原件;
3. 比对样本,要求原件:a.对于需进行同一认定鉴定的比对样本,比对样本尽可能多;b.对于有关文书时间鉴定的比对样本,须提供与鉴定诉求同时期的比对样本,且书写字迹、印章等所用的书写工具、盖章印泥要与检材同类别;涉及文书时间鉴定的须告知检材持有人鉴定时须取样,对检材有微小的破坏性;
4. 其他与鉴定有关的材料。
声像资料
1. 与委托鉴定事项有关的案卷材料,如案情简介、历次鉴定情况、双方争议的焦点等;
2. 检材、检材形成过程的陈述及与录制检材相关的器材;
3. 比对样本;
4、与鉴定有关的材料。
一、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1、授权的专利文件:权利要求书、专利说明书、附图等;
2、有关被告侵权行为书页表述;
3、被控侵权技术的有关材料及载体:图纸、技术文件档案、产品、设备等;
4、被控侵权技术的获取方式(自行研发、合作开发、购买等)及其证明材料。
二、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
知识产权
1、原告方技术信息的有关材料及载体:图纸、技术文件档案、产品、设备等;
2、原告方所主张技术信息中有关秘密点的书面阐述;
要求:不能是概括性的,每个秘密点要具体、明确、清晰。最好与现有技术对比,列举出其技术的先进性和优良技术效果。
3、被告方技术信息的有关材料及载体:图纸、技术文件档案、产品、设备等;
4、被告方技术的获取方式(自行研发、合作开发、购买等)及其证明材料;
5、被告方如以公知技术进行抗辩,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案件
1、原告方软件的源代码;
2、原告方对其软件的设计思想、程序结构、算法、数据结构、接口等方面的书面的阐述;
3、被告方软件的源代码。如不能提供源代码,应提供如何获得目标代码并反汇编出源代码的方法和途径;
4、被告方软件的获取方式(自行研发、合作开发、购买等)及其证明材料。
四、技术合同纠纷案件
1、需鉴定的技术成果的有关材料:试制工作总结报告、技术总结报告、技术指标测试报告、有关设计图纸图表、设计说明书等 ;
2技术成果的载体:样品、样机等;
3双方所签订的技术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等。
医疗损害
(一)医疗机构须提交的资料
1、医疗机构授权委托书及联系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经治医生 《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3、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4、医学影像片(X、CT、MRI片等)、病理切片;
5、书面陈述材料;
6、如重新鉴定的,需提供原医疗损害鉴定书复印件;
7、其他与鉴定有关的材料。
(二)患方需要提交的资料
1、患方授权委托书及有效证件复印件;
2、门、急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3、医学影像片(X、CT、MRI片等)
4、书面陈述材料;
5、如重新鉴定的,需提供原医疗损害鉴定复印件;
6、其他与鉴定有关的材料。
备注:1、委托法院对病历资料的质证笔录和意见;
2、如药品、医院器械有缺陷的中,需提供有关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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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对外委托工作交接表
案 号
涉案标的
案 由
鉴定标的
委托类别
简 要 案 情
鉴定目的要求
提供材料目录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姓名联系电话
(请注明鉴定申请方)
移送业务庭名称
承 办 人
移 送 日 期
联系电话
移送业务庭领导意见
部门印章
接 收 日 期
201 年 月 日
接 收 人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
附件3
采信情况反馈表
对外委托案号
案件名称
鉴定机构
鉴定意见
采信情况
□ 采信 □ 部分采信 □ 未采信
文书质量
□优 □ 一般 □ 差
鉴定人
出庭情况
□ 不需要出庭 □ 按规定出庭
□无正当事由不出庭
备 注
说明:①对鉴定人出庭及鉴定意见采信情况有特殊说明的请在备注栏填写;②请在案件审理结束后将此表填写完整,交司法技术辅助部门内勤(联系电话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6年9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