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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民诉大智慧(601519)、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民事起诉状样本

来源:胡清律师网 作者:胡清律师 时间:2017-10-27

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 ,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住址:XX省XX市XX区XX街XX号。电话:XXXXXXXXXXX

被告: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ST智慧 ,证券代码:601519,法定代表人:张长虹,职务:董事长、总经理。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电话:86-21-20219261

被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证书编号31000006,执行合伙人:朱建弟,办公地址:南京东路61号4楼,联系电话:021-63391166。

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1.被告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及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共计XXXXX元。

2.被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对原告的上述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大智慧于 2015 年 5 月 1 日发布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大智慧作出行政处罚,认定其发布的2013 年年报虚假披露信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虚假陈述。原告买入公司股票遭受损失与大智慧的虚假陈述行为有因果关系。

证监会同时认定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简称立信所)在为大智慧开展2013年年报审计业务中未勤勉尽责,未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违反了《证券法》第173条规定。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原告在证券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之间购买被告股票,并在揭露日后卖出或持有该股票,遭受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损失、佣金损失和利息损失,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应依法予以赔偿。


  此致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作者: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胡清律师,联系方式/微信:182 0166 9877,网址:www.huqinglawyer.com

  胡清律师,安徽安庆人,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并购重组中心成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安徽省律师协会会员,中国证券市场最活跃的证券维权律师之一,成功入选《向公正致敬-80位公平正义使者访谈录》。

  胡清律师在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索赔领域具有丰富实战经验,经办的协鑫集成案、光大乌龙指案、紫鑫药业案、青海春天案、佛山照明案,投资者均胜诉并获得赔偿。目前正在代理的案件有投资者诉大智慧案、投资者诉文峰股份案、投资者诉安硕信息案、投资者诉匹凸匹案、投资者诉金亚科技案、投资者诉方正科技案、投资者诉恒邦股份案等众多具有社会影响力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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