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合肥 建设工程 工程款 建筑材料价格 人工费 律师
发承包双方订立固定价格施工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建筑材料价格或者人工费用过快(大幅)上涨,承包人请求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调整合同价款或解除合同的,能否得到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支持?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出现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原因的客观变化,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的,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或解除合同,是法律确立的公平原则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进行的合理干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笔者认为,对由于建筑材料价格或者人工费用过快上涨,当事人诉请变更或解除固定价格施工合同的,应区分以下情形区别对待:
一、固定价格合同约定了风险范围及调整方法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如果建筑材料价格或者人工费用的上涨没有超出固定价格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当事人请求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调整合同价款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不予支持。
二、固定价格合同未约定风险范围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1.在施工期间,因建筑材料价格或者人工费用过快(大幅)上涨,承包人诉至法院请求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调整合同价款或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要积极引导当事人重新协商,改订合同;重新协商不成的,争取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为避免损失扩大,及时应判决解除合同。对解除合同前工程价款的结算,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予以适当调整。
2.承包人明知材料价格或人工费用已大幅上涨,但未提出异议或主张权利,仍继续履行固定价格施工合同,在竣工结算期间主张因情势变更调整合同价款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予支持。
3.材料价格或人工费用上涨发生在当事人违约期间,违约方以情势变更为由主张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予支持。例如,承包人因工程逾期期间材料价格或人工费用上涨,要求调整合同价款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予支持。
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裁判案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区分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商业风险属于从事商业活动的固有风险,诸如尚未达到异常变动程度的供求关系变化、价格涨跌等。情势变更是当事人在缔约时无法预见的非市场系统固有的风险。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判断某种重大客观变化是否属于情势变更时,应当注意衡量风险类型是否属于社会上一般观念上事先无法预见、风险程度是否远远超出正常人的合理预期、风险是否可以防范和控制、交易性质是否属于通常的“高风险高收益”范围等因素,并结合市场的具体情况,在个案中识别情势变更和商业风险。
2.保护守约方原则。在调整尺度的价值取向把握上,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仍应遵循侧重于保护守约方的原则。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并非简单地豁免债务人的义务而使债权人承受不利后果,而是要充分注意利益均衡,公平合理地调整双方利益关系。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法〔2009〕165号)第2条,对情势变更原则“如果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确需在个案中适用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必要时应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由此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对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内容,持特别慎重态度。对此,应结合具体案情严格适用情势变更的范围及调整的幅度,确保当事人双方利益的均衡,尤其注意保护守约方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