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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案例】张国笑与兰州西部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西湖支行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3-14

关键词:期货纠纷 原油现货 索赔赔偿 专业律师 合肥律师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2016)鄂0112民初968

原告张国笑。

被告兰州西部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庆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强,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杨丽萍,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西湖支行。

负责人焦胜方,行长。

委托代理人向雯,该行职员。

原告张国笑与被告兰州西部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西部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西湖支行(以下简称农行东西湖支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国笑、被告农行东西湖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向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兰州西部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国笑诉称,20154月,被告兰州西部公司通过互联网联系原告,向原告推销其现货石油现货白银等业务,并称其是现货石油的交易机制,是国家批准的几个交易平台之一,并称与农行达成战略合作关系,交易资金通过银行第三方托管,交易安全有保障。201548日,原告在被告兰州西部公司和被告农行东西湖支行分别开设了账户,并将两账户绑定,两账户上的资金可以相互转换,随后,原告共向被告兰州西部公司账户存入408,900元,数日后,原告发现其在兰州西部公司账户上的资金亏损317,437元,觉得上当受骗,遂将剩余资金转入在农行东西湖支行的银行账户内,并向被告兰州西部公司追索,被告兰州西部公司向原告返还了127,000元,还有190,437元未返还。原告通过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得知,被告兰州西部公司经营的现货原油、现货白银等业务均未得到相关部门批准,涉嫌欺诈,并非真实现货交易。被告兰州西部公司通过欺诈手段骗取原告保证金的行为,严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另被告农行东西湖支行没有为储户资金安全尽到提醒义务,为被告兰州西部公司的非法行为提供数据接口和资金划拨、结算等服务,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请求判令:1、被告兰州西部公司返还190,437元;2、被告兰州西部公司支付原告的合理成本50,000元;3、被告农行东西湖支行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兰州西部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在开庭后邮寄提交了答辩状、质证意见及证据。被告兰州西部公司辩称,其与原告没有订立任何合同,原告起诉主体错误,应予驳回。原告系与深圳市天之盈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之盈公司)存在合同及交易关系,双方签订的有关合同文件、客户协议、风险揭示书合法有效,不存在无效或可以解除的情形。被告兰州西部公司经审批在法定范围内展开正常经营,合法合规。原告自身原因投资失败,自行与天之盈公司协商达成和解,原告出具了127,000元的收款说明和承诺,双方再无异议和纠纷。

被告农行东西湖支行辩称,其只提供资金结算服务,没有办理过将原告银行卡与其他账户绑定的业务,原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证据支持。

原告张国笑提交了以下证据:

1、被告兰州西部公司工商登记信息,证明被告经营范围;

2、出入金查询单,证明原告的出入金时间和金额;

3、资金流向明细及银行卡复印件,证明原告汇出资金全部进入被告西交所的账户而非投资顾问所说的国际市场;

4、客户报表,证明交易系统自动扣划手续费延期费和盈亏;

5、关于勒令被告兰州西部公司停业整顿的公告打印件,证明兰州新区金融办责令被告停业整顿;

6、商务部公告打印件,证明商务部尚未批准任何一家交易市场从事原油交易,任何单位不得以集中竞价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7、兰州新区金融办电话通话录音,证明20157月,大批受害者向兰州市证监会投诉,兰州市证监会认定了非法期货交易;

8、国家工商总局协同证监会打压各地方不合法贵金属交易平台告示打印件,证明工商及证监会对所有贵金属及大宗商品交易平台进行整顿、取缔。

被告兰州西部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

1、会员协议复印件,证明被告与天之盈公司存在合作关系,与原告无任何合同关系;

2、甘肃省商务厅关于在兰州新区设立西部商品交易中心的意见及附件(甘商务发[2014]57号)复印件、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设立西部商品交易中心的请示复印件(新政发[2013]158号)、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兰州新区设立西部商品交易中心的请示复印件(兰政发[2013]220号)、兰州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设立西部商品交易中心的批复复印件(新政发[2013]94号)、关于设立西部商品交易中心的函复印件(兰新金办函[2013]2号)、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关于注册西部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函(新经发函[2013]48号),证明被告兰州西部公司设立是经审批,开通商品交易平台属于合法经营、包括原告在内的投资者在平台进行商品交易属于合法交易;

3、客户协议书复印件,证明原告与天之盈公司存在合同关系,在开户前已经对交易平台及商品交易性质、方式完全了解,有完全的风险意识和承受能力,因违反交易规则在自行交易过程中因市场价格波动造成损失自负;

4、风险揭示书复印件,证明原告在开户之前对交易可能存在的风险明确无误,并自愿承担相应市场风险;

5、客户确认函复印件,证明原告开户前对交易的规则完全了解,知晓交易过程中可能存在并且愿意承担相应的风险;

6、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复印件,证明被告兰州西部公司依法设立从事现货电子交易,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农行东西湖支行提交了个人关联合同信息,证明其给原告开通的业务,没有给原告绑定账户。

被告兰州西部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进行质证,其对原告张国笑提交的证据书面质证意见,除工商登记信息真实性予以认可,其他证据均不予认可。被告农行东西湖支行对原告张国笑提交交易明细真实性无异议,对其他证据不清楚,认为不能证明银行有责任。对被告兰州西部公司提交的证据,原告张国笑认为均系复印件,不予认可,被告农行东西湖支行认为与其无关。被告农行东西湖支行提交的证据,原告张国笑无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国笑提交的证据1系工商登记信息,予以采信;证据3系银行出具的交易明细,被告农行东西湖支行亦无异议,予以采信;对其他证据本院将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其他有效证据综合认定。被告兰州西部公司提交的证据均系复印件,其中与其他有效证据及查明事实相符部分予以采信,不相符的不予采信。被告农行东西湖支行提交的证据,原告张国笑无异议,予以采信。

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兰州西部公司成立于2013614日,经营范围为:对机构、企业、会员、合格自然人投资者的大宗商品现货交易、批发、零售、配送、延期交收提供电子平台及信息、咨询、培训等相关服务。大宗商品资源、物料及金融衍生品的开发(经营范围中涉及国家许可或限制的项目凭有效许可经营)2014128日,甘肃省商务厅甘商务发[2014]57号文件显示,同意在兰州新区设立西部商品交易中心,建议省政府予以审批。另外,根据甘肃证监局、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反馈意见,西部交易中心设立后不得从事期货交易,不得从事中药材交易。

2015年初,原告张国笑通过网络了解到被告兰州西部公司的现货石油、现货白银等商品交易,在与该公司业务员沟通后,原告下载了该公司运营的西部商品交易中心交易客户端3.0”(以下简称客户端)交易平台软件,并在该客户端注册账户133012000769258(以下称交易账户),根据该客户端的商品交易操作规制,原告张国笑在被告农行东西湖支行开设账号为62×××74银行账户,通过该银行账户将资金转入交易账户用于购买该客户端列明的商品,同时可将交易账户中的资金转出汇入银行账户。原告张国笑开户后,在201548日至2015522日期间共计转入该交易账户408,900元,转出金额91,463元,出入金差额317,437元。根据客户报表显示原告张国笑购买明细为:结算日期:20150408、平仓时间:20150408、商品:石油100桶、平仓单号273092、平仓量1、平仓价372.28、持仓价371.2……结算日期:20150410、平仓时间:20150410、商品:飞天铜10t、平仓单号277908、平仓量5、平仓价36957、持仓价36947……结算日期:20150410、平仓时间:20150410、商品:飞天银1Kg、平仓单号278491、平仓量5、平仓价3272、持仓价3254……”。交易期间,被告兰州西部公司并未向原告张国笑交付相应的现货。原告张国笑在发现交易出现巨大亏损后,遂要求被告兰州西部公司返还亏损款项,被告兰州西部公司返还了127,000元。

根据原告张国笑银行账户转账流水及客户端出入金流水对比显示,原告张国笑通过其银行账户汇入交易账户的资金实际转入被告兰州西部公司的11×××50的账户。

另查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614日作出(2016)甘民终22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认定被告兰州西部公司未取得期货交易的许可,也未取得原油销售的特许资格。

本院认为,被告兰州西部公司辩称原告张国笑与其不存在合同关系而与天之盈公司存在合同关系,因其提交的合同等均系复印件,真实性不能确定,原告张国笑亦不予认可,故被告兰州西部公司的该辩称意见缺乏有效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本案中,从原告张国笑与被告兰州西部公司的交易方式来看,被告兰州西部公司通过其网络客户端提供商品的买卖交易价格,并按照其提供的价格接受客户的买卖要求,客户端列明的飞天银1Kg”石油1000等,虽表面上看是可以提取或延期交收的商品,但实际上客户不需要进行真实的现货交割或转移现货所有权,而是通过价格的涨跌就可获得利益,也即原告张国笑下单买卖的是以石油等为名称的标准化合约,被告兰州西部公司实际上也始终未进行实物交割,均是通过建仓与相反的操作了结合同义务,符合期货交易的特征。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而现货交易的标的物为实物商品或者以实物商品为标的的仓单、可转让提单等,目的在于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且不允许采取对冲方式进行交易等。依据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期货交易应当在依法合规的期货交易场所进行,禁止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原油市场管理办法》、《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等规定,任何从事原油、成品油进出口、批发、仓储、零售的企业,都必须具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资质条件,取得相关政府部门的经营许可。被告兰州西部公司并未取得期货交易的许可,也未取得原油销售的特许资格,其提供交易平台的行为,符合期货交易中做市商的根本特征,其交易规则并不符合商务部《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是以现货交易名义进行电子期货交易,而且该交易行为所涉资金实际进入了被告兰州西部公司的账户未入市交易,实质上为封闭平台内的对冲、对赌非法交易。虽然客户可以自行决定是否买入或卖出,但操作所依据的数据均为被告兰州西部公司提供,对于客户账户的盈亏,并非完全取决于客户的控制。故本案交易行为系非法期货交易,应属无效,被告兰州西部公司应当承担出入金差额的返还责任,对于原告张国笑请求被告兰州西部公司返还190,437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张国笑要求被告兰州西部公司支付合理费用50,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原告张国笑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费用产生的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张国笑要求被告农行东西湖支行承担连带返还责任的诉讼请求,从原告张国笑与被告兰州西部公司的交易过程来看,被告农行东西湖支行仅提供开户、资金汇入、转出等合法的支付中介业务,原告张国笑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农行东西湖支行在涉案交易中存在与被告兰州西部公司恶意串通、骗取转账购买涉案商品的行为或其资金的损失系因被告农行东西湖支行的支付系统存在安全隐患所致。对于原告张国笑的自助支付行为,农行东西湖支行没有必须予以审查的义务。故本院对于原告张国笑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被告兰州西部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愿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可依法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兰州西部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张国笑190,437元;

二、驳回原告张国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06元,由被告兰州西部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担4,109元,原告张国笑负担7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案件受理费4,906元,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67;开户行:农行武汉民航东路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振华

人民陪审员  周 洁

人民陪审员  陈启芳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郭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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