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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障和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江必新就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3-14

依法保障和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江必新就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 ( 官方解读 )  

发布日期 

2003.07.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7月1日起施行。本报记者就这个司法解释的出台背景、制定的原则和主要内容、作用等,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
 

问:为什么要制定《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答:1995年10月27日,最高法院下发了《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当时,我国期货市场刚刚建立,有关期货交易的法律、法规、规章不完备,《纪要》对配合国家对期货市场的治理整顿,指导人民法院审理当时出现的各类期货纠纷案件,统一裁判思路和标准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但随着国家监管部门对期货行业的整顿,以《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为核心的法规体系已经建立,行业规则初步形成,期货市场交易活动逐步规范,期货交易领域中的纠纷案件也发生了许多新的变化,一些新类型期货纠纷案件也不断出现。例如,九十年代初期发生的期货交易纠纷案件,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期货公司是否具有从事期货交易的主体资格,期货公司是否将客户的交易指令下达到交易所场内,以及按金交易纠纷等。而近年来的期货交易案件中,争议的焦点则更多的集中于交易指令下达是否准确无误、及时,以及在实物交割环节出现的迟延履行、实物不符合标准等一些新的问题上。显然,《纪要》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审判工作的需要。

 

    问:在《规定》起草过程中,主要坚持哪些基本原则? 

 

    答:在《规定》起草过程中我们坚持了以下几项原则:

 

    第一,风险和利益相一致的原则。强调风险和利益相一致,这是期货市场的运作规律的内在要求。期货交易的投机性和风险性都很大,客户参与期货市场交易,应当享有自己的交易行为所产生的利益,也应当承担因自己交易行为所产生的不利后果。在期货市场上,不应当有只享受权利、不承担风险的客户和投资者。在处理期货交易纠纷中,也应当坚持风险和利益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尊重当事人合法约定的原则。尊重当事人合法的合同约定,这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尊重当事人合同权利的必然要求。在期货交易中,当事人一般按照格式化的条款做出约定;如果格式化条款不够齐备,则允许双方协商后予以补充。在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的情况下,约定应当对当事人从事期货交易行为具有约束力。在发生纠纷后,这些约定也应成为处理他们之间纠纷的根据。

 

    第三,过错与责任相一致的原则。处理期货纠纷(无论是期货合同纠纷还是期货侵权纠纷),都必须坚持过错与责任相一致的原则,这是市场经济环境对责任主体的内在要求。与《纪要》相比,《规定》更强调过错责任原则和因果关系规则。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有过错则承担责任,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当事人的过错与损失之间应当具有因果关系;双方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承担责任的大小与过错程度相适应。

 

    问:《规定》包括了哪些主要内容? 

 

    答:《规定》分为十三个部分,共有六十三条,从客户到期货公司开户、签订合同、进行交易、办理交割、诉讼管辖、承担责任,到案件的审理与执行,可以说是涉及期货市场参与者行为的全过程。具体说,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第一,明确了期货纠纷案件的管辖。根据期货纠纷案件的实际情况,《规定》在第二部分根据我国人民法院的设置情况,对期货纠纷案件管辖问题做出了规定。在地域管辖方面,规定了期货纠纷案件的管辖权,应当遵守民事诉讼法关于合同纠纷、侵权纠纷案件的一般规定,同时明确了涉及期货公司的分公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进行交易发生的纠纷,以及实物交割纠纷,对于合同履行地的确认。在级别管辖方面,确定了期货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则,同时允许高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确定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期货纠纷案件。

 

    第二,明确了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规定》针对期货纠纷的特殊情况,在第三部分中对期货公司从业人员、期货公司授权非本公司人员从事期货交易行为,以及非期货公司人员以期货公司名义从事期货交易行为等情况下,由谁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做出了规定。

 

    第三,明确规定了确定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标准。《规定》主要解决的是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中如何适用法律,如何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问题。《规定》在第五部分至第十部分,分别针对正常交易、透支交易、强行平仓、实物交割、保证合约履行等期货交易各个环节中常见的各种纠纷情况,以及在期货交易中出现的侵权问题,分别规定了应当如何确定有关当事人的责任,以及如何确定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方式,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司法实践的悬而未决的问题,为今后人民法院审理此类纠纷案件提供了相应的依据。

 

    第四,明确了人民法院保全与执行的对象及条件。在人民法院对期货纠纷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活动中,经常遇到如何对相关当事人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或者执行问题,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对会员资格和交易席位应当如何处理;能否对交易所的会员资格采取保全措施;对于交易席位能否采取执行措施;对于保证金的属性应当如何认定,能否采取保全或者执行措施;对于当事人的“持仓”合约,能否保全或者执行的问题。对这些问题,《规定》均有明确的解决办法。

 

    在司法解释制定和修改中,在个别问题上还有一些不同的观点和看法,但由于目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尚未修订,司法解释也不能超越现行法规的规定,故没有做出规定。

 

    问:贯彻执行《规定》将会产生哪些积极作用? 

 

    答:首先,《规定》对人民法院在审理期货纠纷案件中如何具体适用法律做出了具体规定,对多年来一些有争议的问题作出了明确回答,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法律、行政法规的漏洞和不足,这对统一司法裁判尺度,平等地保护期货市场参与主体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地审理期货纠纷具有重要的意义。

 

    其次,《规定》通过对各期货市场参与主体的各种期货行为的民事法律后果及责任的规定,间接地规范了各种期货交易主体的行为,这对于强化期货交易参与主体的自我约束机制、增强各参与主体守法履约意识、促进期货市场的诚信文化建设、提升期货经营机构的内部监管水平、优化从业人员的结构和执业素质,都将会产生深远的积极影响。

 

    第三,《规定》通过公平、合理地分配法律责任,提高了期货市场失信行为的成本,加大了对违法违约行为的追究力度,这对于完善我国期货市场的行为规范,规范期货市场交易秩序,提高期货市场规范化运作水平,激活期货市场发现价格和风险管理的经济功能,将起到重要的促进和推动作用。

 

    问:贯彻执行《规定》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各级人民法院贯彻执行《规定》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组织学习和培训,正确理解《规定》每一条款的含义,避免理解上的随意性。

 

    第二,《规定》实施以后,各级人民法院在对期货纠纷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工作中,要根据期货市场的交易特点和实际情况,从维护期货市场的规范、稳定发展出发,以法律、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为依据,参照交易规章、规则、惯例,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公正高效地解决纠纷。

 

    第三,面对加入WTO后我国期货市场将逐步对外开放的形势,各级人民法院必须改进和完善期货案件的司法审判、执行工作,及时发现和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并通过审判实践和经验的总结,不断提高我们的司法审判水平,更好地保护国内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保障和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提供司法服务。

 

    第四,本司法解释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在之前的交易行为和已经发生的期货纠纷案件,均应当适用当时的有关司法解释和本院1995年发出的《纪要》。在当时的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时,可以参照本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则进行处理。必须强调的是,凡是已经审结的案件,不得以本司法解释的规定为依据提起再审申请,人民法院也不得以本司法解释为依据对已经生效的案件重新作出再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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