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
2018年1月15日晚,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ST 中安,证券代码:600654)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披露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8]7号、8号、9号)。
证监会认为相关主体的核心违法事实为:中安消技术虚构2014年、2015年盈利预测和虚增2013年营业收入,导致中安消股份公开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其中中安消技术资产评估金额虚增54.46%,2013年营业收入虚增5,515万元。
预计索赔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我们认为:在2014年6月11日至2018年1月16日买入中安消(600654)股票,且在2018年1月16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
申请的投资者,应当提供清晰、可辨认的下列证据材料:
1、身份证公证书(到附近公证处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办理);
2、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或股东卡(到营业部办理);
3、对账单(从第一天买入和最后一天卖出或持有到现在的)
注意事项:帐单原件上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章,页数较多加盖骑缝章。有股东姓名,股东证券账户号码,买卖涉诉股票的时间、价格、证券代码、股数、佣金印花税等信息,自第一次买入涉案股票至全部卖出或持有到现在止。
费用承担(仅限该类案件):
律师费:风险代理,投资者获赔前律师不收取任何费用。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金额根据起诉金额而定,由法院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约为诉讼标的的2%)。案件受理费需由原告预交至法院,最终将由败诉方承担。
胡清律师,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股民索赔全国统一电话/微信:182-0166-9877
网址:www.huqinglaw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