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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5-11

证券代码:002323   证券简称:雅百特 公告编号:2017-099

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7 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 稽查总队调查通字 171088 号),对公司予以立案调查。公司已于 2017 年 4 月 8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 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23)。

2017 年 12 月 15 日,公司、陆永、李马松、顾彤莉、施妙芳、褚衍玲、陈 建辉、李冬明、刘元玲、张峥、潘飞、童敏明、涂振连、赵阿平、单少芳、彭玲 玲、张庭、王国红、陈冬尔、张明、温世燕、秦静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 定书》(编号:[2017]102 号),主要内容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我 会对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百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 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除单少芳外,均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 听证。我会于 2017 年 6 月 2 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雅百特于 2015 至 2016 年 9 月通过虚构海外工程项目、虚构国际贸易 和国内贸易等手段,累计虚增营业收入 58,312.41 万元,虚增利润 25,650.11 万元。其中,2015 年虚增收入 48,182.17 万元,虚增利润 23,226.34 万元,虚 增利润金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 73.08%;2016 年 1 至 9 月虚增收入 10,130.24 2 万元,相应虚增当期利润 2,423.77 万元,占 2017 年 1 至 9 月份当期披露利润总 额的 19.74%。上述财务数据通过雅百特 2015 年年报、2016 年半年报以及 2016 年三季报公布。

雅百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构成 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 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我 会决定:

一、对雅百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二、对陆永、顾彤莉、施妙芳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0 万元罚款;

三、对褚衍玲、陈建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0 万元罚款;

四、对李冬明、刘元玲、秦静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 万元罚款;

五、对张峥、潘飞、童敏明、彭玲玲、温世燕、陈冬尔给予警告,并分别处 4 万元罚款;

六、对涂振连、赵阿平、单少芳、张庭、王国红、张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 3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 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公司致歉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本次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向全体 股东及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公司将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强化内部 治理及信息披露管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说明

1、根据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公司股票不会因处罚决定而被暂 停上市或终止上市。

2、目前公司经营一切正常。

3、如有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公司将根据该事项进展情况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雅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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