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证券维权律师胡清收到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寄来的投资者诉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佳电)证券索赔案诉讼费预缴通知单,该批次案件于9月12日向哈中院提交立案材料,预缴诉讼费后也就意味着将排期开庭。“为使投资者最快获得赔偿,后续案件也将自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提交立案,”胡清律师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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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的诉讼肇始于2017年12月8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的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97号)。根据该文件,*ST佳电在2011年重组阿城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并上市,其中做出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为保证业绩承诺的完成,*ST佳电董事长兼总经理赵明决定从财务处理上做一些调整安排,以弥补完成业绩承诺不足。财务总监梁喜华负责具体实施。其中通过少结转*ST佳电的主营业务成本、少计销售费用等方式,在2013年和2014年分别虚增利润1.58亿元、0.4亿元,合计虚增利润1.98亿元。而*ST佳电将前期调节的利润从2015年1月份开始逐月分期消化,直至全部转回,恢复真实的财务状况。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胡清律师认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该类案件在前期已经有部分投资者拿到赔偿,在2014年4月22日至2017年4月8日期间购买*ST佳电股票,且在2017年4月8日之后继续持有或卖出的投资者可以通过起诉索要赔偿,具体的诉讼流程投资者可以和维权律师取得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