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依据: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查明,东方海洋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1、未按规定在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中披露有关关联交易:未披露东方海洋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划转事项;未披露东方海洋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非经营性票据往来事项。2、2016年度报告、2017半年度报告、2017年度报告、2018半年度报告、2018年度报告的个别列报项目存在虚假记载。具体详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12号)法律依据:《证券法》、《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17年4月6日至2019年5月6日买卖ST东海洋股票,并在2019年5月7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1、前往证券营业部打印对账单,本案对帐日期为2017年4月1日至打印之日,若第一笔买入的时间早于2017年4月1日,则从第一笔买入开始打印,打印后需盖章,页数多的加盖骑缝章。2、打印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或开户证明并盖章。(注:若对账单能完整显示投资者姓名、身份证号码、证券账号等基本信息则不需要打印)3、前往附近公证处办理《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公证书》,一式两份。我们在股民朋友获赔前不收取律师费,股民实际获赔后再按照一定比例收取律师费,未实际获赔不产生律师费。整理起诉材料—提交立案—缴纳诉讼费—排期开庭—举证质证—庭后提交律师代理意见—一审判决—二审程序—申请退费—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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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清律师,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证券诉讼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律师执业证号:13401201610578885。胡清律师在证券维权领域具有丰富经验,自2015年以来,我们先后代理了众多投资者诉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件,如协鑫集成案、大智慧案、创兴资源案、匹凸匹案、安硕信息案、金亚科技案、大连控股案、新力金融案、方正科技案、方正证券案、亿晶光电案、尔康制药案等等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案件。我们在代理案件过程中不断积累实践经验,针对证券虚假陈述案件摸索出一套完整的诉讼方案,我们擅长为不同投资者确定不同诉讼策略以确保投资者权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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