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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国安(000839)信披违规 适格投资者可参与索赔

来源:网络 作者:胡清律师 时间:2022-04-14

2021年6月2日晚间,中信国安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36号)。证监会依法对中信国安等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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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中信国安披露的《2009年年度报告》《2010年年度报告》《2011年年度报告》《2012年年度报告》《2013年年度报告》《2014年年度报告》和披露的《2015年年度报告》中均存在虚假记载。其因子公司青海中信国安为完成销售目标,采用预售方式完成业绩等手段虚增收入,以致在青海中信国安纳入中信国安合并报表的2009年至2014年期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506,321,246.92元,累计少计财务费用506,582,120.84元,累计虚增利润总额1,012,903,367.76元。

 

其次,中信国安分别在2014年12月24日及2015年1月23日与中信国安投资签署其持有的青海中信国安51%及49%股权转让协议,中信国安在首次转让51%股权后,对剩下的49%股权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核算。青海中信国安在2015年1月至6月期间账面虚增收入、少计财务费用,该期间虚增净利润68,326,102.22元,这导致2015年中信国安账面投资收益多计33,479,790.09元,占当年中信国安投资收益的6.24%,利润总额的8.56%。对此,证监会决定对中信国安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并对其他相关当事人分别给予警告,以及处以5万至30万不等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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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维权专业律师胡清(律师执业证号:13401201610578885)表示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存在与发展的基石,是维护投资人利益的重要保障。证券虚假陈述是对信息披露义务的违反,损害了投资人获取真实准确的公开信息的权利,并进而损害其财产权益。因此,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了虚假陈述行为后,应对由此受损的投资人进行赔偿。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在诉讼时效内及时主张权利

 

中信国安(000839)具体索赔条件为:凡于2010年2月6日至2020年5月17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于2020年5月18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均可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搜索胡清律师网参与登记或直接与胡清律师团队取得联系。

 

即将过诉讼时效的维权案件

有一些快要过诉讼时效的案件需要大家留意,这些案件有:中创环保(诉讼截止日期:2022年4月29日)、天翔环境(诉讼截止日期:2022年5月16日)、升达林业(诉讼截止日期:2022年5月19日)、中安消(诉讼截止日期:2022年5月26日)、美丽生态(诉讼截止日期:2022年7月4日)、海印股份(诉讼截止日期:2022年8月11日)、天奇股份(诉讼截止日期:2022年8月12日)、怡球资源(诉讼截止日期:2022年8月22日)、三圣股份(诉讼截止日期:2022年9月5日)、飞乐音响(2022年10月30日)、欢瑞世纪(2022年10月31日)、风华高科(2022年11月23日)等。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在胡清律师网登记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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