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20日晚间鼎胜新材公告公司及公司高管收到江苏证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鼎胜新材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2018-2020年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现江苏证监局对鼎胜新材出具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证监局决定:(一)对鼎胜新材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二)对相关责任人员分别予以警告、罚款。
此前,于2021年12月3日,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02021002号、证监立案字 0102021003 号),内容均为:“因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2021年11月27日,我会决定对你立案。”
2021年12月3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1]11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1日披露的《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28)。经查明:一、杭州鼎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鼎盛轻合金材料有限公司、杭州旭美贸易有限公司、杭州左岸实业有限公司为鼎胜新材的关联人;二、鼎胜新材未按照规定在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2019年年报和2020年半年报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也未对2020年3月1日后发生的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进行临时公告。
证券维权专业律师胡清(律师执业证号:13401201610578885)表示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存在与发展的基石,是维护投资人利益的重要保障。证券虚假陈述是对信息披露义务的违反,损害了投资人获取真实准确的公开信息的权利,并进而损害其财产权益。因此,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了虚假陈述行为后,应对由此受损的投资人进行赔偿。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应在诉讼时效内及时主张权利。
鼎胜新材(603876)索赔条件为:在2019年4月27日到2021年4月29日之间买入鼎胜新材(603876)股票债券,并且在2021年4月29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及债券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搜索胡清律师网参与登记或直接与胡清律师团队取得联系。
即将过诉讼时效的维权案件
有一些快要过诉讼时效的案件需要大家留意,这些案件有:中创环保(诉讼截止日期:2022年4月29日)、天翔环境(诉讼截止日期:2022年5月16日)、升达林业(诉讼截止日期:2022年5月19日)、中安消(诉讼截止日期:2022年5月26日)、美丽生态(诉讼截止日期:2022年7月4日)、海印股份(诉讼截止日期:2022年8月11日)、天奇股份(诉讼截止日期:2022年8月12日)、怡球资源(诉讼截止日期:2022年8月22日)、三圣股份(诉讼截止日期:2022年9月5日)、飞乐音响(2022年10月30日)、欢瑞世纪(2022年10月31日)、风华高科(2022年11月23日)等。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在胡清律师网登记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