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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重机(ST林重,002535)再收处罚告知书 适格投资者可索赔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22-05-16

2022年4月25日,林州重机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2〕2 号)。林州重机再次因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

 

河南证监局查明并认定的违法事实:2020年起,林州重机在未经过决策审批程序或授权程序的情况下,向实际控制人之一、控股股东郭现生控制的公司提供资金,未按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且未在《2020 年半年度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半年度报告》中准确披露,构成虚假记载。其中,2020年前半年累计提供资金14,985.55万元,2020年全年累计提供资金40,380.90万元,2021年前半年累计提供资金31,829.87万元,2021年7-9月累计提供资金1,223.14万元。林州重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河南证监局决定:(1)责令林州重机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2)对相关责任人员分别予以警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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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于2019年11月20日,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州重机”)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收到中国证监会的《立案调查通知书》,并于2020年8月20日首次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认定林州重机2017 年合并资产负债表虚增在建工程2.07亿元,虚减预付账款1.95亿元;在编制合并利润表时,林州重机未对子公司予以资本化的其他应付款利息与母公司抵减的财务费用合并抵消,导致合并利润表虚减财务费用11,244,131.28元,虚增利润总额11,244,131.28 元。林州重机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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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维权专业律师胡清(律师执业证号:13401201610578885)表示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存在与发展的基石,是维护投资人利益的重要保障。证券虚假陈述是对信息披露义务的违反,损害了投资人获取真实准确的公开信息的权利,并进而损害其财产权益。因此,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了虚假陈述行为后,应对由此受损的投资人进行赔偿。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在诉讼时效内及时主张权利

 

ST林重(002535)索赔条件为:(1)在2018年4月3日至2019年11月21日(含)期间买入ST林重,并在2019年11月22日(含)之后卖出或仍持有的受损投资者。(2)在2020年8月25日至2021年11月15日(含)期间买入ST林重,并在2021年11月16日(含)之后卖出或仍持有的受损投资者。(索赔结果最终以法院的认定为准。)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搜索胡清律师网参与登记或直接与胡清律师团队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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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将过诉讼时效的维权案件

有一些快要过诉讼时效的案件需要大家留意,这些案件有:天翔环境(诉讼截止日期:2022年5月16日)、升达林业(诉讼截止日期:2022年5月19日)、中安消(诉讼截止日期:2022年5月26日)、美丽生态(诉讼截止日期:2022年7月4日)、海印股份(诉讼截止日期:2022年8月11日)、天奇股份(诉讼截止日期:2022年8月12日)、怡球资源(诉讼截止日期:2022年8月22日)、三圣股份(诉讼截止日期:2022年9月5日)、飞乐音响(2022年10月30日)、欢瑞世纪(2022年10月31日)、风华高科(2022年11月23日)等。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在胡清律师网登记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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