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胡清律师代理的投资者诉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ST冠福,证券代码002102)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获得一审胜诉判决。法院认为在实施日2017年8月22日之后,揭露日2018年9月14日之前购入冠福股份股票,且在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直至基准日2018年10月31日仍持有该股票而遭受的损失,在扣除系统风险及非系统风险影响后,应当予以赔偿。
本案诉讼时效在2023年12月届满,胡清律师代理的索赔仍在继续,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继续参与索赔。
近日,胡清律师代理的投资者诉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ST冠福,证券代码002102)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获得一审胜诉判决。法院认为在实施日2017年8月22日之后,揭露日2018年9月14日之前购入冠福股份股票,且在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直至基准日2018年10月31日仍持有该股票而遭受的损失,在扣除系统风险及非系统风险影响后,应当予以赔偿。
本案诉讼时效在2023年12月届满,胡清律师代理的索赔仍在继续,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继续参与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