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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办案例|外墙涂料工程款为固定总价还是据实结算?

来源:胡清律师网 作者:胡清律师团队 时间:2023-07-27

案号一审:(20231024民初313

二审:(202310民终551

 

近日本律师代理的一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代理被告XX建工集团应诉提出的抗辩观点被法院采纳总包单位因此少支付工程款30余万元虽然金额不大但是对于工程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均具有警示意义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合同时务必严谨规范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案情

201812XX建工与XX实业签订一份外墙涂料承包合同》,承包城市花园34号楼外立面多彩漆施工约定总价共计27万元整超出由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价按外墙实际面积70/平方米结算20191XX建工又与XX实业签订一份外墙涂料承包合同》,承包城市花园2号楼外立面多彩漆施工总价共计27万元整超出由建设单位认可并在此手写“进行审计决算核定为准”2号楼外立面多彩漆按外墙实际面积70/平方米结算

20199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经审计34号楼外立面多彩漆工程量4505平方米2号楼5735平方米结算时出现争议XX实业要求按照实际面积乘以单价70元计算工程款XX建工认为合同范围内的按照27万元固定价计算合同外的按照70/平方计算双方协商无果XX实业起诉至法院要求XX建工按照其方案支付工程款本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展开工作经过充分考虑制定完整的诉讼方案并获得法院支持

 

审判

一、双方观点

原告XX实业认为双方签订合同时只是约定了暂定价为27万元因当时并不了解工程量按照工程领域施工习惯最终都是需要据实结算因此签约单价为70/平方XX建工2号楼负责人陈某某手写“进行审计决算核定为准”就是据实结算的意思因此应该按照工程量乘以单价计算工程价款此外建设单位XX房产给XX建工的价格是每平方83元价格据实结算若按照合同内27万元结算显失公平

本律师代理被告XX建工抗辩认为合同明确约定总价为27万元超出部分按照70/平方计算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合同内容没有歧义XX实业认为应该按照工程量乘以单价据实结算没有依据

第一,从签约背景来看按照工程领域习惯签订合同时双方对于预算工程量都应该有大致了解34号楼合同签订在前34号楼预算工程量为4505平方按照70元每平方造价为31.5万元双方协商让利确定34号楼总造价为27万元符合交易习惯XX实业陈述的不了解工程量签订合同亦不符合常理签订在后的2号楼工程量虽然比34号楼略大但双方亦明确约定总价27万元薄利多销也是正常的商业行为该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从文意理解角度“总价”和“超出”的表述来看双方对工程量都有一定预判并在此基础上约定“外立面多彩漆按照70/平方”更符合双方对超出部分工程量约定单价的意思表示该约定宜视为对“总价”和“超出”等约定的承接和递进

第三、从合同履行情况来看双方约定的进度款金额明确XX建工也是按照进度款支付的工程价XX实业并未提出异议

第四、依据民法典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至于XX实业提出的建设单位发包给XX建工的价格为83/平方XX建工分包给

XX实业的价格为70/平方两者差价导致显失公平的主张不能成立XX建工依据外墙涂料承包合同约定XX实业的施工提供提升机和外架故施工单价出现价差符合商业交易习惯

综上可以确定原被告双方对于案涉234号楼工程价款的约定应理解为合同

内为固定价27万元合同外按照70/平方计算

 

二、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XX实业的主张不能成立案涉工程价款应按照合同内固定价27万元合同外按照70/平方计算一审判决后XX实业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提示

本案出现争议的原因是因为合同签订时不严谨使用固定价特别是固定总价合同时应明确固定价的“标的物”具体到本案就是需要明确约定固定价对应的工程量,在使用固定总价合同时,图纸应当尽可能详细、完整,而工程量清单也应尽量完整、准确,减少漏项,不能仅在合同中约定本合同类型为固定总价合同,否则一旦产生争议,诉诸法院,有可能会突破固定总价约定,最终按实结算合同价款。

此外,还应注意其他相关条款与固定总价这一约定的一致性,避免前后矛盾,如合同类型约定固定总价,而在其他条款却约定竣工工程量按实结算,会导致在合同价款结算时引起争议。建设工程领域法律纠纷较多而且法律关系复杂因此建议施工单位等企业在签订工程分包合同时咨询专业律师意见避免出现纠纷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作者简介

胡清律师安徽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北京中伦文德合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公司与证券法律事务部主任安庆师范大学客座教授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客座教授安徽省医疗保障局社会监督员擅长领域为建设工程及衍生的产业链诉讼非诉和以证券虚假陈述为核心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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