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周五晚间,大智慧公告收到《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大智慧赔偿1名自然人投资者投资差额损失52927元,佣金损失118.81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大智慧于2015年5月 1 日发布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大智慧作出行政处罚,认定其发布的2013年年报虚假披露信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虚假陈述。原告买入公司股票遭受损失与大智慧的虚假陈述行为有因果关系。因此依法判决被告大智慧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1 名自然人投资差额损失52,927元、佣金损失118.81 元;被告立信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证券维权律师胡清认为:虽然该判决尚未生效,但对于后期案件有积极的诉讼指引作用。法院在投资者胜诉判决中认定了2015年11月7日为虚假陈述揭露日,也就是确定了可索赔的区间,如果投资者在2014年2月28日到2015年11月7日之间买入大智慧股票,并且在2015年11月7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大智慧股票产生亏损,提起诉讼后即可一审胜诉,胡清律师现针对全国投资者征集索赔,符合条件的朋友欢迎与我们联系。
申请的投资者,应当提供清晰、可辨认的下列证据材料:
1、身份证公证书(到附近公证处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办理);
2、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到营业部办理);
3、对账单(从第一天买入和最后一天卖出或持有到现在的,到营业部办理)
注意事项:帐单原件上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章,页数较多加盖骑缝章。有股东姓名,股东证券账户号码,买卖涉诉股票的时间、价格、证券代码、股数、佣金印花税等信息,自第一次买入涉案股票至全部卖出或持有到现在止。
收费方式:风险代理,投资者获赔前律师不收取任何费用,投资者获赔后由赔偿方直接打入投资者账户,投资者再按照一定比例支付律师费
联系方式: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胡清律师
电话:18201669877(可加微信)
邮箱:huqinglawyer@163.com
网址:www.huqinglawyer.com
地址(来访请预约):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东流路999号新城国际商务中心C座11层。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修正)(“证券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受理通知”)(2002年1月15日施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若干规定”,属主要法规)(自2003年2月起施行);
4、李国光副院长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答人民法院报记者问,2002年1月16日;
5、《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2010年12月;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杨临萍,2015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