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证监会依法对4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1宗信息披露违法案中,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大智慧)在2013年通过承诺“可全额退款”的营销方式,以“打新股”、“理财”等为名进行营销,利用与相关公司的框架协议等多种方式,共计虚增2013年度利润1.2亿余元,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第233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3条第(1)项、第4条、第5条规定,我会决定对大智慧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张长虹(大智慧董事长兼总经理)等14名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至30万元不等的罚款;对张长虹等5名责任人员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2宗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案中,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简称立信所)在为大智慧开展2013年年报审计业务中未勤勉尽责,未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简称中同华)在为大智慧开展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违反多项执业准则。立信所、中同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173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23条规定,我会决定责令立信所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其业务收入70万元,并处以21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注册会计师姜维杰、葛勤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责令中同华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其业务收入12万元,并处以36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资产评估师徐建福、朱云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1宗短线交易案中,2015年6月30日至2016年2月25日开盘前,上海格林兰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简称格林兰)为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绿地控股)持股5%以上股东。2016年2月25日当日,格林兰证券账户通过二级市场累计买入“绿地控股”827,300股,期间卖出“绿地控股”50,000股。格林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7条第1款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5条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格林兰给予警告。
根据《证券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2014年2月28日至2015年4月30日买入且在2015年4月30日当日仍持有大智慧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参加索赔。”
具体有两种索赔情形:一种是,2015年4月30日及之前买入且在2015年5月4日至5月27日期间卖出而存在亏损的;另一种是,在2015年4月30日前买入且一直持有至2015年5月27日仍未卖出且买入均价高于法律推定的基准价27.58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