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的文义和制定目的,南京中院直接以投资人于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所买入股票的总金额除以买入总股数的方法计算买入均价,而对于投资人在揭露日前卖出的股数,不论是亏损或获益,均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不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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