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院认为:投资人于实施日之前买入至实施日仍持有的库存股票,由于根据交易的股数和时间,无法确定卖出股票与买入股票的对应性,故在计算投资人的可索赔股数时,按照先入先出原则,实施日之后卖出的股票数量应优先抵扣其在实施日前持有的股票数量。
上一篇:尤夫股份(002427)证券索赔全国征集...
下一篇:南京中院关于投资损失中买入平均价的计算规...
网站首页|关于我们|业务领域|案件成果|维权问答|在线咨询|联系我们
联系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蔚蓝商务港E座南门3层//皖ICP备18006225号-1 手机号码:13865967866
皖ICP备18006225号-1 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17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