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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院关于投资损失中先入先出原则的适用

来源:胡清律师网 作者:胡清律师 时间:2017-03-06

南京中院认为:投资人于实施日之前买入至实施日仍持有的库存股票,由于根据交易的股数和时间,无法确定卖出股票与买入股票的对应性,故在计算投资人的可索赔股数时,按照先入先出原则,实施日之后卖出的股票数量应优先抵扣其在实施日前持有的股票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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