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大智慧 证券代码:601519 编号:临 2016-050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智慧”)于 2015 年 4 月 3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 (调查字 151646 号)。因公司信息披露涉嫌违反证券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上述信息公司已于 2015 年 5 月 4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进行了披露(公告编号:临 2015-041)。
2016 年 7 月 26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8 号), 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 监会对公司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 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应当事人的要 求举行听证,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一、中国证监会查明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
2014 年 2 月 26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议通过了 2013 年年度报告。2014 年 2 月 28 日,公司披露的 2013 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当年实现营业收入 894,262,281.52 元,利润总额 42,921,174.52 元。经查,公司通过承诺“可全额退 款”的销售方式提前确认收入,以“打新股”等为名进行营销、延后确认年终奖 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等方式,共计虚增 2013 年度利润 120,666,086.37 元。
(一)2013 年公司提前确认收入 87,446,901.48 元,虚增利润 68,269,813.05 元。
(二)2013 年公司虚增销售收入 2,872,486.68 元,虚增利润 2,780,279.86 元。
(三)公司利用框架协议虚增 2013 年收入和利润 943,396.23 元。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 综上,公司确认的上述审计调整后的收入 943,396.23 元为虚假收入。 (四)公司减少 2013 年应计成本费用,虚增利润 24,954,316.65 元。 综上,公司 2013 年少计成本费用 24,954,316.65 元。
(五)2013 年公司相关项目未履行完成,虚增收入 15,677,377.40 元,虚增 利润 15,468,181.70 元。
(六)大智慧信息科技提前确认购买日,虚增 2013 年合并财务报表利润总 额 8,250,098.88 元,虚增商誉 4,331,301.91 元。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 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 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张长虹, 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王玫,公司董事、财务总监王日红,公司分管 营销工作的副总经理洪榕,公司财务部经理郭仁莉是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参加审议通过 2013 年年度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上签字的董 事张婷、沈宇、林俊波、胡润、毛小威、宓秀瑜和监事李皎予、申健、杨红伟是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人员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大智慧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二)对 14 名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 3 万元至 30 万元不等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 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 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 止执行。
三、公司对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说明
(一)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与有关中介机构对 所涉相关事项进行沟通并尽快整改。
(二)公司将行使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及法律赋予的其他权利。
(三)公司及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各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索赔依据:
根据《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证监会认定该公司虚假陈述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该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而导致亏损的投资者即可以起诉索赔。
索赔条件:
在2014年2月28日至2015年4月30日(含当日)之前买入大智慧(601519),且2015年4月30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收费方式:风险代理,投资者获赔前律师不收取任何费用。
参加索赔的投资者需要准备的材料:
1、身份证公证书(到附近公证处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办理);
2、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或股东卡(到营业部办理);
3、对账单(从第一天买入和最后一天卖出或持有到现在的)
注意事项:帐单原件上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章,页数较多加盖骑缝章。有股东姓名,股东证券账户号码,买卖涉诉股票的时间、价格、证券代码、股数、佣金印花税等信息,自第一次买入涉案股票至全部卖出或持有到现在止。
参加索赔联系方式: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胡清律师
电话:18201669877(可加微信)
邮箱:huqinglawyer@163.com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南二环与潜山路交口新城国际商务中心C座11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