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3月25日,大智慧公告称:“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合计966例,法院已受理的原告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19595.51万元。”胡清律师提醒广大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的股民应尽快“上车”加入索赔队伍。
以下为大智慧公告原文: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7年3月20 日至2017年3月24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 民事诉讼的《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
根据《应诉通知书》显示,法院已受理5名原告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 纠纷案,其中1名原告起诉公司,4名原告起诉公司、张长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名自然人
被告: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 53,025.72 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4名自然人
被告一: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张长虹
被告三: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 10,816,413.66 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主要事实与理由
被告于2016年7月26日被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88 号),中国证监会认定公司存在违法事实。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收到法院发来的前述《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后,公司正与律师等中 介机构积极商讨应诉方案。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合计966例,法院已受理的原告诉 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19,595.51万元;法院已 于近期陆续开庭审理,公司将密切关注此案的进展状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七年三月二十五日
根据法院最新判决,索赔条件变更为:在2014年2月28日到2015年11月7日之间买入大智慧股票且未全部卖出,2015年11月7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并因此受损的投资者,可向大智慧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责任主体发起索赔,要求大智慧等主体赔偿其虚假陈述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投资差额、佣金等损失。
维权联系方式: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胡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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