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维权,相信我们专业的力量!
电话/微信:18201669877
5月31日,胡清律师就恒邦股份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接受投资者委托,向相关侵权主体发起索赔。根据《若干规定》的第七条的规定,此次发起索赔的对象为: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恒邦股份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王信恩。第一批案件将于近期前往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立案,现针对全国投资者继续征集索赔。
恒邦股份虚假陈述违法事实 01 一、2013年1月至2015年11月,恒邦股份向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邦集团)等关联方或第三方开具商业票据、国内信用证,由恒邦集团等关联方或第三方贴现,恒邦集团使用贴现资金并在票证到期前归还恒邦股份票证金额。2013年度、2014年半年度、2014年年度、2015年半年度、2015年7月恒邦股份与恒邦集团发生非经营性票证往来分别为35,000万元、30,400万元、110,810万元、79,730万元、3,500万元。同期,恒邦股份与烟台恒邦集团有限公司经贸分公司(以下简称恒邦经贸)等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恒邦股份向恒邦经贸等关联方累计划转资金74,500万元;恒邦经贸等关联方向恒邦股份累计划转资金74,500万元。 03 二、2013年年度、2014年半年度、2014年年度、2015年半年度,恒邦股份对其与恒邦集团等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部分票据往来事项未按规定及时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导致公司2013年年度报告少计资产21,000万元、少计负债21,000万元,2014年半年度报告少计资产30,400万元、少计负债30,400万元,2014年年度报告少计资产51,740万元、少计负债51,740万元,2015年半年度报告少计资产45,500万元、少计负债45,500万元。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王信恩、张克河,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曲胜利、张俊峰。 索赔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及上海市法院在审理虚假陈述案件实践做法,我们确定的索赔条件为:在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7日期间买入恒邦股份股票,并在2015年12月8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者。
赔偿损失范围
《若干规定》第七节“损失认定”,详细列举了虚假陈述损失的范围与计算方法。
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
(一)投资差额损失;
(二)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对于佣金、印花税、利息的计算方法属于固定算法,而对于投资差额损失的界定,涉诉双方的分歧往往很大。实务中有几种不同算法,包括:先进先出法、后进后出法、算术平均法、简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等几种方法,各种算法各有利弊。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未形成统一的计算标准,我们会根据投资者具体的买卖情况采取符合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的计算方式,具体的损失额最终由法院裁判。
索赔材料
证据材料真实、准确和完备,是索赔请求能获得法院支持的重要因素,投资者务必高度重视。投资者应当确保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伪造证据或提供虚假信息,否则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的投资者,应当提供清晰、可辨认的下列证据材料:
1、身份证公证书(到附近公证处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办理);
2、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到营业部办理);
3、对账单(从第一天买入和最后一天卖出或持有到现在的,到营业部办理)
注意事项:帐单原件上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章,页数较多加盖骑缝章。有股东姓名,股东证券账户号码,买卖涉诉股票的时间、价格、证券代码、股数、佣金印花税等信息,自第一次买入涉案股票至全部卖出或持有到现在止。
费用承担
收费方式:风险代理,投资者获赔前律师不收取任何费用,投资者获赔后由赔偿方直接打入投资者账户,投资者再按照一定比例支付律师费。
联系方式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胡清律师
电话:18201669877(可加微信)
邮箱:huqinglawyer@163.com
网址:www.huqinglawyer.com
地址(来访请预约):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东流路999号新城国际商务中心C座11层。
维权流程 维权第一步
需要投资者准备:
1、身份证公证书或户籍证明(因开庭需要身份证原件,如果在开庭时能提供身份证原件可不办理;如果不便提交身份证原件,需要凭身份证原件到附近公证处办理。)
2、账户基本信息查询单(需体现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
3、涉案股票对账单(从第一笔买入开始打印到最后一笔卖出或持有到现在的,能单只打印最好,也可以全部打印。)
维权第二步
请将以上材料邮寄给我们,由我们负责审核并发送委托代理协议和授权委托书及起诉状电子档,请签字后一并寄回。
维权第三步
我们负责案件取证、立案起诉、一审和可能存在的二审、执行程序,案件成功获赔后直接由赔偿方直接打入股民银行账户,股民获得赔偿款后按照比例支付律师费。
案件代理结束
索赔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修正)(“证券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受理通知”)(2002年1月15日施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若干规定”,属主要法规)(自2003年2月起施行);
4、李国光副院长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答人民法院报记者问,2002年1月16日;
5、《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2010年12月;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杨临萍,2015年12月24日)。
正在代理的其他案件
1、协鑫集成(原超日太阳) 索赔条件:在2011年12月16日至2013年1月23日期间买入超日太阳股票或债券,并且在2013年1月23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或债券的投资者。 管辖法院:南京中院 注:时效将至,2017年6月5日后不能索赔 2、上海物贸(600822,900927) 索赔条件:在2009年3月17日到2013年10月11日之间买入上海物贸(600822)或B股,并且在2013年10月11日之后卖出股票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 注:时效将至,2017年6月12日后不能索赔 3、上海家化(600315) 索赔条件:在2010年3月12日至2013年11月21日之间买入上海家化(600315),在2013年11月21日之后卖出股票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 注:时效将至,2017年6月12日后不能索赔 4、创兴资源(600193) 索赔条件:在2012年5月12日到2015年6月19日之间买入创兴资源(600193)股票,并在2015年6月19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 注:时效将至,2017年8月17日后不能索赔 5、海润光伏(600401) 索赔条件:在2015年1月23日至2015年2月13日之间买入海润光伏股票,并在2015年2月13日之后卖出或持有的投资者。 管辖法院:南京中院 注:时效将至,2017年10月22日后不能索赔 6、天目药业(600671) 索赔条件:在2013年8月12日至2014年8月22日期间买入天目药业股票,并在2014年8月23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二、在2014年4月15日至2014年11月27日期间买入天目药业股票,并在2014年11月28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 注:时效将至,2017年11月4日后不能索赔 7、华锐风电(601558) 索赔条件:在2012年4月11日至2013年3月6日期间买入华锐风电,并且在2013年3月6日之后卖出股票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 管辖法院:北京一中院 注:时效将至,2017年11月11日后不能索赔 8、匹凸匹(600696) 胜诉区间: 在2013年3月2日至2015年4月15日之间买入匹凸匹(600696)股票,并在2015年4月15日之后卖出股票或者持有的投资者。 索赔条件: 1、在2013年3月2日至2015年4月15日期间买入匹凸匹股票,并且在2015年4月15日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2、在2016年7月11日到2016年9月13日之前买入匹凸匹股票,并且在9月13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股票,可提起索赔。 3、在2014年12月17日至2015年3月8日买入匹凸匹股票,并且在2015年3月8日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 4、在2015年4月17日至2015年5月11日买入匹凸匹股票,并且在2015年5月11日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 5、在2015年5月11日至2016年10月18日买入匹凸匹股票,并且在2016年10月18日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 9、京天利(300399) 索赔条件:从股票发行开始到2015年6月23日之前买入京天利(300399)股票,并在2015年6月23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 注:时效截至2018年6月29日 10、文峰股份(601010) 索赔条件: 在2014年12月23日至2015年12月20日买入并且在2015年12月21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文峰股份的受损投资者。 管辖法院:南京中院 11、金亚科技(300028) 索赔条件: 在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4日期间曾买入金亚科技(15.80 -3.54%,买入)股票,并在2015年6月5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 管辖法院:成都中院 12、方正科技(600601) 索赔条件: 在2004年1月1日至2015年11月19日期间买入方正科技,且在2015年11月20日继续持有,或在2015年11月20日之后卖出方正科技股票的受损投资者。 管辖法院:上海二中院 13、大智慧(601519) 索赔条件:在2014年2月28日到2015年11月7日之间买入大智慧股票且未全部卖出,2015年11月7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并因此受损的投资者。该案基准日为2016年1月12日,基准价为13.37元,买入均价在13.37元之上的投资者,可参与诉讼。 管辖法院:上海一中院 14、风神股份(600469) 索赔条件:在2014年2月28日到2015年11月7日之间买入大智慧股票且未全部卖出,2015年11月7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并因此受损的投资者 管辖法院:上海一中院 15、步森股份(002569) 索赔条件:2014年8月22日至2015年5月13日之间买入步森股份股票,并在2015年5月13日之后卖出或持有。 管辖法院:杭州中院 16、东方锆业(002167) 索赔条件:在2013年4月24日到2015年3月19日之间买入东方锆业股票,并在2015年3月19日之后卖出或持有。 管辖法院:汕头中院 17、三木集团(000632) 索赔条件;在2013年4月16日至2014年7月11日之间买入三木集团股票,并在2014年7月11日之后卖出或持有。 管辖法院:福州中院 18、神开股份(002278) 索赔条件:在2011年2月24日到2013年11月20日之间买入神开股份股票,并在2013年11月20日之后卖出或持有。 管辖法院:上海一中院 19、柳化股份(600423) 索赔条件:在2013年4月12日至2015年3月15日之间买入柳化股份(600423)股票,并在2015年3月15日之后卖出或持有。 管辖法院:南宁中院 20、恒邦股份(002237) 索赔条件:在2013.1.1-2015.12.7期间买入股票,并在2015.12.8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者。 21、安泰集团(600408) 索赔条件:在2014.8.22-2015.5.4期间买入安泰集团(股票代码600408),并且在2015.5.5之后卖出股票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 管辖法院:太原中院 22、ST新都(000033) 索赔条件:在2011年3月16日至2014年4月25日之间买入*ST新都(000033)股票,并在2014年4月25日之后卖出或持有。 管辖法院:深圳中院 23、合金投资(000633) 索赔条件:在2014年4月8日至2016年1月15日买入合金投资(000633)股票,并在2016年1月15日卖出或持有。 管辖法院:沈阳中院 24、齐星铁塔(002359) 索赔条件:在2013年8月23日至2015年4月4日买入齐星铁塔(002359)股票,并在2015年4月4日卖出或持有。 管辖法院:济南中院 25、鞍重股份 索赔条件:在2015年11月14日至2016年5月27日期间买入鞍重股份股票,且在2016年5月27日之后继续持有或卖出该股票,存在亏损的投资者。 26、益盛药业(002566) 索赔条件:在2015年12月28日中午收盘之前买入益盛药业股票,并在2015年12月28日中午收盘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存在亏损的股民均可依法向法院提起索赔诉讼,要求益盛药业赔偿投资差额损失及相应佣金、印花税和利息。 27、*ST昆机(600806) 索赔条件:在2017年3月20日(含)之前买入该股票,并当日收盘前仍持有,且产生亏损的投资者。 管辖法院:昆明中院 28、安硕信息(300380) 索赔条件:自2014年4月30日至2015年8月16日期间买入安硕信息股票且未全部卖出(即在2015年8月16日仍有余额的),2015年8月17日及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受损的投资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