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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兴资源案诉讼时效仅剩53天,一股民状告索赔两千余万

来源:胡清律师网 作者:胡清律师 时间:2017-06-27

       6月22日,创兴资源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收到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根据应诉通知书,法院已受理1名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请求判令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合计2215.65万元。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证券维权律师胡清表示:引起诉讼的起因还要追溯到5年前的2012年5月11日,创兴资源宣布计划收购桑日县金冠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冠矿业)70%股权。相关公告中,创兴资源使用的是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健兴业)对收购标的出具的评估报告,报告显示,金冠矿业的主要资产中铝公司股东权益5.6亿元(27%的权益价值为1.5亿元)作为定价基础,本次交易的金冠公司70%股权价格为1.04亿元。

       按照相关规定,创兴资源应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而天健兴业所出具的报告是很早之前受他人委托为其他特定目的所作,同时已说明该报告不能用于其他目的。此外,评估报告中中铝公司开采的稀土价格评估为45.25万元/吨。而稀土价格自2011年8月起持续下跌,2012年5月4日至6月6日中钇富铕稀土矿价格稳定维持在27万元/吨-27.5万元/吨,较评估基准日价格跌幅在40%左右,天健兴业的评估报告早已不能再反映标的资产的公允价值。证监会认定,创兴资源的行为属于信息披露违法,2015年8月4日对创兴资源做出处罚,给予创兴资源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9名责任人员分别作出了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到10万元不等的罚款的处罚。8月18日,创兴资源对受处罚事项进行了公告。

       根据创兴资源之前公告显示, 公司共收到 74 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类诉讼,诉讼请求赔偿金额共计约 10,227.21 万元。其中19起案件已由公司与原告达成了和解意向,涉及的诉讼赔偿金额共计418.96万元;8起案件原告撤诉,涉及的诉讼请求赔偿金额共计约114.43万元;17起案件已开庭审理、未判决,涉及的诉讼请求赔偿金额共计约854.74万元;21起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涉及的诉讼请求赔偿金额共计约4798.85万元;其中8起案件已判决,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涉及的诉讼请求赔偿金额共计约1874.57万元,部分原告在一审判决后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胡清律师提醒广大投资者朋友:创兴资源作为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为股民带来投资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已经认定,以创兴资源发布《关联交易公告》之日即2012年5月12日作为虚假陈述实施日,以2015年6月19日创兴资源披露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为虚假陈述揭露日,在2012年5月12日至2015年6月19日之间买入创兴资源股票,并在2015年6月19日之后卖出并产生损失的,可以要求创兴资源赔偿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等损失。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判决结果,败诉的主要原因是投资者不符合索赔区间或者买入均价低于基准价而没有亏损,因此驳回诉讼请求,只要符合区间条件并亏损的股民仍然可以获得赔偿。

       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该案适用两年诉讼时效的规定,自2015年8月18日开始计算,到2017年8月19日届满,从今天开始计算仅剩53天,在2017年8月19日之后主张经济损失的将丧失胜诉权利。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应当准备身份证复印件、证券帐户查询确认单、创兴资源对账单等材料,具体的索赔事宜因为涉及到专业知识比较多,比如投资差额损失的计算等,为保证投资者索赔利益最大化,建议直接委托律师代理索赔。


胡清律师,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盈科并购重组中心成员。专注领域:证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索赔,民商事争议解决,常年法律顾问。移动电话:18201669877,座机:0551-65951200-8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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