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38-6596-7866

在线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方正科技(600601) > 文章详情

方正科技证券虚假陈述案裁定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来源:胡清律师网 作者:胡清律师 时间:2017-09-04

        近日,胡清律师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陆续寄来的多份《民事裁定书》,裁定认为:被告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查明:“1、多份房屋租赁合同显示,2001年至今,方正科技租赁了上海市浦东南路360号36层作为办公场所。2、方正科技2002年至2016年多份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公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南京西路1515号嘉里中心9楼,同时披露公司办公地址为上海市浦东南路360号新上海国际大厦36层,公司联系方式以及公司年度报告备置地点均为上海市浦东南路360号新上海国际大厦36层。3、相应场所的照片显示,上海市浦东南路360号新上海国际大厦36层设有董事长办公室、财务总监办公室、投资者关系管理部等,其注册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1515号嘉里中心9楼并没有方正科技任何办事机构,该楼层的多家公司均与方正科技无关。4、方正科技在其官方网站”联系我们“处公布的唯一信息为上海市浦东南路360号新上海国际大厦36层。5、方正科技工商档案多份变更登记申请书载明,方正科技的企业住所为上海市浦东南路360号新上海国际大厦36层。6、方正科技提供的多份税务登记证首页载明,公司地址为上海市浦东南路360号新上海国际大厦36层。 ”

         

       鉴于上述查明的事实,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方正科技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应为上海市浦东南路360号新上海国际大厦36层,该地址应为方正科技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故本案应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胡清律师认为,方正科技提起管辖权异议不过是拖时间而已,不论是上海二中院还是一中院,同样都会给受损投资者一个公平正义的裁决。所以,不准备就该裁定提起上诉,后期起诉的投资者应注意管辖权的变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及上海市法院在审理虚假陈述案件实践做法,我们认定的索赔条件为:在2015年3月19日至2016年12月19日期间买入并持有方正科技,且存在损失的投资者。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欢迎与我们联系。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