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38-6596-7866

在线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方正科技(600601) > 文章详情

方正科技案|全国首例证券群体性纠纷示范案件宣判

来源:胡清律师网 作者:胡清律师 时间:2019-05-05

d939280116814bfba91bb30f7407c279

庭审图 陈伟 摄

5月5日下午,上海金融法院对原告潘某等诉被告方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科技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该案是上海金融法院依照全国首个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规定,在原告投资者诉被告方正科技公司系列案件中依职权选定的示范案件。


方正科技引发投资者索赔肇始于因证券虚假陈述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监会认定:“方正科技长期未如实披露关联交易且公司主要销售业务通过该关联交易发生。2004年至2015年6月,方正科技及并表子公司同各经销商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占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比例达17.30%至325.87%。此外,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方正集团)、武汉国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披露持有方正科技股票,未将二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事实告知方正科技。”随后引发投资者诉讼,据悉,方正科技系列案是上海金融法院成立以来受理的规模最大的证券群体性纠纷案件。


2019年3月21日,该示范案例在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进行网络视频直播,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方正科技公司存在证券虚假陈述行为需承担民事责任,虚假陈述的实施日为2005年3月19日,揭露日为2015年11月20日,基准日为2016年1月5日。投资者在实施日到揭露日买入股票并持有至揭露日最终受到损失的,推定与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可以获得赔偿,部分投资者的损失或部分损失系受证券市场风险因素所致,应予扣除。在损失认定上,判决采纳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的损失核定意见,以第一笔有效买入后的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买入均价和投资差额,将个股均价与同期指数均值进行同步对比的方法扣除证券市场风险因素。法院判决最终支持四名原告投资者的部分索赔请求,获赔最多的一名投资者获赔金额达18万余元。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证券维权律师胡清表示:根据《上海金融法院关于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规定(试行)》,示范判决生效后,其所认定的共通的事实和确立的共通的法律适用标准对平行案件具有扩张效力,预计还会有很多投资者提交平行案件立案,在2005年3月19日至2015年11月20日买入方正科技股票未全部卖出导致亏损的投资者,可依法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索赔诉讼,更多资讯可登陆证券维权专业网站胡清律师网浏览。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