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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硕信息、*ST智慧等案件败诉,警示上市公司须合法运营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11-13

       本报记者   杨成万

       近日,*ST智慧(601519)收到上海中院发来的《应诉通知书》,此次上海一中院受理的8名投资者请求判令*ST智慧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因证券虚假陈述事件,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142.11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不过,这只是其中的很小一部分。据悉,截至目前,上海一中院已受理的*ST智慧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29,144.21万元。法院此前已经作出了股民胜诉的判决,后续参与起诉的股民胜诉已是顺理成章之事。

       据悉,*ST智慧是因通过少计成本、虚增收入等手段虚增利润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和行政处罚后,大量投资者提起索赔诉讼。据此,上海一中院判决认定,大智慧存在虚假陈述行为,依法应当向2014年2月28日至2016年11月6日期间买入,并在2016年11月7日之后卖出或持有大智慧的股民,赔偿投资差额以及佣金损失。 

       顺灏股份(002565)则是因未依法披露和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关联交易,以及未依法披露股权转让意向协议,被中国证监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上海二中院的判决认定,凡是在2012年3月1日至2016年4月28日期间买入,并在2016年4月29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顺灏股份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均有权要求上市公司赔偿其投资损失。

       安硕信息(300380)的违法更是备受瞩目,根据证监会的认定,安硕信息与券商证券分析人员联手,在信息披露过程中,混淆互联网金融业务和互联网金融服务业务概念,选择性披露利好信息,规避不利信息,不仅严重误导了中小投资者,甚至连公募基金、券商、私募机构也被“忽悠”而深受其害 。据此,上海二中院判决认定安硕信息构成误导性陈述,应当依法向2014年5月27日至2016年6月14日期间买入,并在2016年6月15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安硕信息股票的投资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石,是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的依据,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虚假记载、重大遗漏事件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违规上市公司不仅要受到司法和监管部门的处罚,赔偿投资者损失,而且还会在自己的信用记录上留下污点甚至退市。因此,上市公司应当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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