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妖股”安硕信息“牛皮”吹破,股民可依法索赔!
近日,一纸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让曾经的“股王”安硕信息(22.91 -1.50%,买入)跌落神坛。安硕信息公告称公司因涉嫌误导性陈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号:处罚字[2016]53 号),安硕信息因涉嫌发布误导性陈述将面临60万元顶格处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2014年4月30日至5月6日间,安硕信息董事长高鸣、董事会秘书曹丰与某证券机构分析师接触达成默契,决定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调研、路演等多种形式持续、广泛、有针对性地宣传安硕信息开展互联网金融相关信息。2014年4月30日至2015年4月30日间,公司在多次与投资者进行业务交流的过程中,披露的信息存在与公司现实状况不符,存在不准确、不完整情形。该涉案信息为公司对前景的描绘和设想,缺乏相应的事实基础,未来可实现性极小,具有较大误导性。
那么,安硕信息公告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首先,安硕信息构成《证券法》中的虚假陈述行为,对安硕信息公司自身信誉就会产生很多负面影响,其直接后果就是影响公司效益。另外,因安硕信息的虚假陈述行为,广大适格股民可以要求安硕信息赔偿其股票损失。”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胡清律师就该问题作出解答。
胡清律师进一步表示:“投资者索赔维权的基本法律依据是《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在2014年4月30日至2016年6月14日期间买入安硕信息并没有全部抛售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民事索赔,立案的案由是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对于投资者最关心的一个问题是如何计算上市公司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的问题。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以主张的赔偿金额包括三部分: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损失,以及相应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损失。其中投资差额损失部分占比最大。”那么具体如何计算投资差额损失呢?
1、如果投资人在上市公司违法行为揭露后并且基准日之前卖出股票,计算方法为:(买入成本—卖出成本)*股票数量 = 投资差额损失
2、如果投资人上市公司违法行为揭露之后一直持有股票没有卖出,或者基准日之后卖出股票,计算方法为:(买入成本—基准价)*股票数量=投资差额损失
“此处的基准价是指,虚假陈述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基准日之后股票的涨跌幅都不纳入计算范围。”
胡清律师最后提醒投资者,投资者必须要主动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才有可能获得最终的赔偿。按照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没有主动参与到诉讼中来,即使符合条件,也不能获得赔偿,同时要注意不能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专业性比较强,涉案面广,程序复杂,要到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办理。投资者如果是考虑节约时间成本、经济成本和专业成本的话,建议委托专业证券民事赔偿律师代理索赔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