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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11-14

证券代码:300028 证券简称:金亚科技 公告编号:2017-092


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周旭辉分别于2015 年6月4日及6月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 查通知书》(编号:成稽调查通字151003、15004号),因公司及周旭辉先生涉嫌 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进 行立案调查。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在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 关内容(公告编号:2015-064、2015-065)。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对上述立案调查 事项的结论性意见之前,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的相关规定,每月发布一次《关于公司股票存在被暂停上市风险的提示性公告》。 

    2017年11月13日,公司及周旭辉、张法德、丁勇和、罗进、何苗、周良超、 李国路、刘红、曾兵、王海龙、陈维亮、陈宏、张晓庆、曾兴勇、张世杰、刘志 宏、舒稚寒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编号:处罚字[2017]124号), 现将该告知书内容公告如下: 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亚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 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措施。现将我会拟对 你们作出处罚及市场禁入措施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 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金亚科技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一、金亚科技 2014 年伪造财务数据的过程 

    金亚科技 2013 年大幅亏损,为了扭转公司的亏损,时任董事长周旭辉在 2014 年年初定下了公司当年的利润目标为 3,000 万元左右。每个季末,金亚科技时任 财务负责人(2014 年 6 月 20 日之前是张法德,之后是丁勇和)会将真实利润数 据和按照年初确定的年度利润目标分解的季度利润数据报告给周旭辉,最后由周 旭辉来确定当季度对外披露的利润数据。 

    在周旭辉确认季度利润数据以后,张法德、丁勇和于每个季度末将季度利润 数据告诉金亚科技财务部工作人员,要求他们按照这个数据来作帐,虚增收入、 成本,配套地虚增存货、往来款和银行存款,并将这些数据分解到月,相应地记 入每个月的账中。参与伪造财务数据的人员包括周旭辉、张法德、丁勇和、李国 路、刘红、张晓庆、舒稚寒、曾兵。 

    金亚科技的会计核算设置了 006 和 003 两个账套。003 账套核算的数据用于 内部管理,以真实发生的业务为依据进行记账。006 账套核算的数据用于对外披 露,伪造的财务数据都记录于 006 账套。 

    2015年4月1日,金亚科技依据 006 账套核算的数据对外披露了《金亚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报告》(以下简称 2014 年年报)。 

    二、2014 年年报虚增利润总额 80,495,532.40 元 

    金亚科技通过虚构客户、伪造合同、伪造银行单据、伪造材料产品收发记录、 隐瞒费用支出等方式虚增利润。经核实,金亚科技 2014 年年报合并财务报表共 计虚增营业收入 73,635,141.10 元,虚增营业成本 19,253,313.84 元,少计销售费 用 3,685,014 元,少计管理费用 1,320,835.10 元,少计财务费用 7,952,968.46 元, 少计营业外收支 13,154,887.58 元,虚增利润总额 80,495,532.40 元,占当期披露 的利润总额的比例为 335.14%,并使利润由亏损变为盈利。 

    三、2014 年年报虚增银行存款217,911,835.55 元 

    2014 年末,金亚科技中国工商银行成都高新西部园区支行账户银行日记账余 额为 219,301,259.06 元,银行流水余额为 1,389,423.51 元,该账户虚增银行存款 217,911,835.55 元,占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的比例为 16.46%。 

    四、2014 年年报虚列预付宏山公司 3.1 亿元工程款 

    2014 年,金亚科技的子公司成都金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由四川宏 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建设面积 385,133 平方米,每平方米造价约 2,000 元, 按 40%的预付比例估算出来需要预付工程款 3.1 亿元。为此制作了假的建设工程 合同,填制了虚假银行付款单据 3.1 亿元,减少银行存款 3.1 亿元,同时增加 3.1 亿元预付工程款(报表列示项目为其他非流动资产)。 

    五、2014 年年报签署情况 

    2015 年 4 月 1 日,金亚科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 2014 年年报,签字董事为周 旭辉、罗进、王海龙、何苗、陈宏、陈维亮、周良超。同日,金亚科技监事会审 议通过了 2014 年年报,签字监事为张世杰、刘志宏。4 月 3 日在《金亚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14 年年度报告书面审核意见》上签字监事为张世杰、 刘志宏。同日在《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 2014 年度报 告的书面确认意见》签字董事为周旭辉、罗进、王海龙、何苗、陈宏、陈维亮、 周良超,签字高级管理人员为罗进、王海龙、何苗、丁勇和。财务报表签字人员 为法定代表人周旭辉、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丁勇和、会计机构负责人李国路。 

    曾兴勇为金亚科技监事,参加并主持召开了审议金亚科技 2014 年年度财务 报告的监事会,因个人原因,没有签字就离会,后同意补签,但一直没有补签。 

    以上事实,有金亚科技 003 帐套和 006 帐套、金亚科技 2014 年年报、董事 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定期报告书面确认意见、当事人讯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会认为,金亚科技披露的 2014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 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三条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 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对金亚 科技的上述违法行为,周旭辉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法德、丁勇和、罗进、 何苗、周良超、李国路、刘红、曾兵、王海龙、陈维亮、陈宏、张晓庆、曾兴勇、 张世杰、刘志宏、舒稚寒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 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 对金亚科技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二、 对周旭辉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三、 对张法德、丁勇和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0 万元罚款; 

    四、 对罗进、何苗、周良超、李国路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5 万元罚款; 

    五、 对刘红、曾兵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0 万元罚款; 

    六、 对王海龙、陈维亮、陈宏、张晓庆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5 万罚款; 

    七、 对曾兴勇、张世杰、刘志宏、舒稚寒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 万元罚 款。 

    同时周旭辉作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指使他人从事上述违法行为,依据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周旭辉给予警告,并 处以 60 万元罚款。 

    综上所述,我会拟决定: 

    一、 对金亚科技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二、 对周旭辉给予警告,并处以 90 万元罚款; 

    三、 对张法德、丁勇和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0 万元罚款; 

    四、 对罗进、何苗、周良超、李国路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5 万元罚款; 

    五、 对刘红、曾兵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0 万元罚款; 

    六、 对王海龙、陈维亮、陈宏、张晓庆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5 万罚款; 

    七、 对曾兴勇、张世杰、刘志宏、舒稚寒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 万元罚 款。 

    此外,鉴于周旭辉作为金亚科技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法情 节特别严重,张法德、丁勇和、罗进、何苗作为金亚科技上述违法行为其他直接 责任人,违法情节严重,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证监会令第 33 号)第五条的规定,我会拟对周旭辉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拟对张法德、丁勇和分别采取 10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拟对罗进、何苗分 别采取 5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等有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 罚及市场禁入措施,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 要求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及 市场禁入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3 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 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会指定联系人(王心舒,电话 010-88060618;陶肇 炜,电话 010-88061449、传真 010-88060140),并于当日将原件递交当地证监局, 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针对上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决定申请 听证、陈述和申辩,公司将根据该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胡清律师提醒广大投资者朋友: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因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受损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金亚科技符合索赔的条件为(暂定):在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4日期间曾买入金亚科技股票,并在2015年6月5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


    赔偿金额主要包括三部分: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损失,以及相应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损失。就目前国内多数成功案例来看,投资者损失还是可以大部分挽回的。且在证券维权领域多采用全风险代理模式,投资者在收到赔偿款之前,律师一般不收取任何费用。


    胡清律师还提醒广大投资者:投资者进行索赔应提供身份证公证书、股东卡复印件或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对符合索赔条件、决定委托起诉的投资者,律师将进一步提供诉讼文件。


参加索赔的投资者需要准备的材料:

1、身份证公证书(到附近公证处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办理);

2、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或股东卡(到营业部办理);

3、对账单(从第一天买入和最后一天卖出或持有到现在的)

注意事项:帐单原件上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章,页数较多加盖骑缝章。有股东姓名,股东证券账户号码,买卖涉诉股票的时间、价格、证券代码、股数、佣金印花税等信息,自第一次买入涉案股票至全部卖出或持有到现在止。 

参加索赔联系方式: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胡清律师

 电话:18201669877(可加微信)

 邮箱:huqinglawyer@163.com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南二环与潜山路交口新城国际商务中心C座11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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