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们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寄来的大智慧案一审判决书,该批案件原告共9人,我们于2017年11月初提交立案,法院于2017年11月13日决定立案受理,2018年1月30日公开开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结合长达34页的判决书来看,我们的大部分诉讼请求均被支持,通过索赔诉讼,有效地维护了投资者合法权益。(注:没有收到我们通知的大智慧投资者说明你的案件尚未收到判决。法院处理该案的进程明显加快,请耐心等待即可。)
法院认为,大智慧公司存在虚假记载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其虚假陈述的实施日为2014年2月28日,即发布2013年年度报告的日期。大智慧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已完整披露了涉案虚假陈述的事实及中国证监会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披露内容与中国证监会[2016]0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具有高度对应性,充分揭示了投资风险,足以警示投资者重新评估股票价值。因此,应当以该公告日作为涉案虚假陈述揭露日。
9名自然人原告在虚假陈述揭露日后仍持续持有601519股票,其相应的交易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应认定原告买卖股票的损失与涉案虚假陈述存在因果关系。法院判决大智慧公司按照70%的比例赔偿投资者投资差额损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提示:该案仍在诉讼时效期内,在2014年2月28日至2015年11月7日期间买入大智慧股票并在2015年11月7日之后卖出或持有产生亏损的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但是需要投资者主动向法院提起诉讼才能获得赔偿,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欢迎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