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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7】创兴资源索赔案一审胜诉

来源:网络 作者:胡清律师 时间:2018-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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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们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创兴资源案的一审判决书。该案2017年8月9日立案受理,2017年11月9日开庭审理。被告创兴资源提供数百页的证据并作出如下答辩:原告提起诉讼超过诉讼时效,依法应予以驳回;投资损失是原告自身投资选择错误的结果,不应由被告承担;被告虚假陈述与原告投资损失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原告投资损失由系统性风险所致。对于以上答辩意见我们逐条做了反驳并被法院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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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最终认定:本案中,被告虚假陈述的实施日为2012年5月12日,揭露日为2015年6月19日,基准日为2015年12月2日。在虚假陈述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创兴资源股票股价跌幅达38.67%。上证综指、深证成指、中证全流通、中小板指以及与创兴资源股票同属黑色金属矿采选业的绝大多数股票的股价在此期间亦都发生了大幅下跌。据此,法院认为,该期间创兴资源股票股价大幅下跌与上证综指、所处行业指数等大跌不无关联,股市异常波动的市场系统性因素系造成创兴资源股票股价大幅下跌及投资者损失的主要原因,该部分损失与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缺乏关联,不属于被告的赔偿范围。至于该种市场风险所致投资者权益减少部分在投资者投资差额损失中所占的比例,法院酌情确定为60%,即,若投资者在该期间仍持有或卖出创兴资源股票的,则应当以全部投资差额损失的40%作为被告应赔偿的投资差额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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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清律师,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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