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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胡清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5-22

A 股证券代码:600610 A 股证券简称:中毅达 编号:临 2018-047 

B 股证券代码:900906 B 股证券简称:中毅达 B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毅达”)于2018年4月11日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8]26号至沪 [2018]41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当事人: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200164Q,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 

      当事人:林旭楠,男,1970 年 2 月出生。时任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 

      当事人:任鸿虎,男,1962 年 7 月出生。时任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代 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 

      当事人:盛燕,女,1962 年 3 月出生。时任厦门中毅达副总经理(分管财 务工作)。 

      当事人:吴邦兴,男,1968 年 5 月出生。前任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长。 

      当事人:陈国坤,男,1970 年 4 月出生。时任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当事人:陈两武,男,1971 年 2 月出生。时任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当事人:陈亚莉,女,1972 年 6 月出生。时任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当事人:刘晓桥,男,1978 年 12 月出生。时任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 

      当事人:马庆银,男,1974 年 5 月出生。时任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当事人:秦健智,男,1982 年 10 月出生。时任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监 事。 

      当事人:武舸,男,1971 年 2 月出生。时任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当事人:谢若锋,男,1953 年 11 月出生。时任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监 事。 

      当事人:杨世军,男,1966 年 1 月出生。时任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监 事。 

      当事人:杨永华,男,1965 年 6 月出生。时任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当事人:赵海燕,女,1976 年 11 月出生。时任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中毅达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 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上海中毅达股份有 限公司、林旭楠、任鸿虎、盛燕、吴邦兴、陈国坤、陈两武、陈亚莉、马庆银、 秦健智、武舸、谢若锋、杨世军、杨永华、赵海燕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 申请听证。当事人刘晓桥虽要求陈述申辩,但期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本案 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中毅达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5 年 7 月至 9 月,中毅达全资 子公司厦门中毅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中毅达)在未实施任何 工程的情况下,以完工百分比法累计确认了井冈山国际山地自行车赛道景观配套 项目的工程收入 7,267 万元、成本 5,958.94 万元和营业税金 244.17 万元,导 致中毅达 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7,267 万元,占当期披露的营业收 入的 50.24%,虚增利润总额 1,063.89 万元,占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的 81.35%。 

      以上事实,有中毅达的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材料, 中毅达相关公告、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会计资料,厦门中毅达相关资质证书和公 司制度,涉案主体的相关任职资料、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相关函件、邮件,本 案涉及的相关业务合同、财务凭证等相关材料证明,足以认定。 

      中毅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林旭楠、任鸿虎、吴邦兴是中毅达信息披 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盛燕、陈国坤、陈两武、陈亚莉、马庆银、秦 健智、武舸、谢若锋、杨世军、杨永华、赵海燕是中毅达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1、对中毅达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2、对林旭楠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3、对任鸿虎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4、对盛燕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5、对吴邦兴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6、对陈国坤、陈两武、陈亚莉、刘晓桥、马庆银、秦健智、武舸、谢若锋、 杨世军、杨永华、赵海燕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 ( 财政汇缴专户 ) ,开户银行 : 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 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 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我局备案。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 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 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 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 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 报》,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 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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