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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1号

来源:胡清律师网 作者:证券维权团队 时间:2018-05-23

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1号


当事人: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凡谷或公司),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法定代表人孟凡博。

孟凡博,男,1982年10月出生,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2015年1月16日至今担任武汉凡谷董事长、总裁。

  王志松,男,1974年3月出生,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2015年1月16日至2017年10月24日担任武汉凡谷财务总监。

范志辉,男,1968年7月出生,住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2006年至今担任武汉凡谷财务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武汉凡谷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武汉凡谷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武汉凡谷2016年半年度报告虚假信息披露

武汉凡谷2016年4月至6月少计自制半成品的领用,由此导致公司2016年半年度报告合并报表虚增营业利润15,595,879.52元,虚增存货15,595,879.52元,公司虚增的营业利润占当期披露营业利润的51.17%。

二、武汉凡谷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虚假信息披露

武汉凡谷2016年4月至9月少计自制半成品的领用,由此导致公司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合并报表虚增营业利润38,106,460.58元,虚增存货53,702,340.10元,公司虚增的营业利润占当期披露的营业利润的115.09%。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笔录、董事会记录、监事会记录、公司相关制度、情况说明、相关单位提供的资料、公告等证据足以认定。

武汉凡谷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所述行为。

对武汉凡谷上述违法行为,时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孟凡博、时任公司财务总监王志松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公司会计主管范志辉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我局作出以下决定:

一、对武汉凡谷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孟凡博、王志松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的罚款;

三、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范志辉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湖北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湖北证监局

                                                20182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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