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胡清律师代理的投资者诉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智慧”)、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对方上诉,维持原判。
注:该批次案件共9人,一审案号为(2017)沪01民初1291号,后续案件目前仍在上海高院立案阶段或上海金融法院审理阶段,没有接到通知的投资者意味着您的案件暂无结果。
2017年11月13日,我们代理投资者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立案;
2018年1月30日,我们代理投资者出庭参加庭审并对被告的答辩进行反驳;
2018年3月12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向投资者赔偿投资差额、佣金、利息等损失,但扣除系统风险30%;
上诉期内,大智慧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8年10月26日,上海高院书面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告上诉理由如下:
大智慧的上诉理由是不认可一审法院认定的揭露日标准,一审法院认定2015年11月7日大智慧发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为揭露日,大智慧公司认为本案的揭露日是2015年1月23日,即大智慧公司发布关于《上海证监局现场检查结果的整改报告》之日;不认可投资者主张的损失与大智慧虚假陈述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不认可一审法院认定的系统风险酌情扣减标准,大智慧认为应该扣减更多。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不认可一审法院判决的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结果,认为自身没有违法的故意,只应该承担过失责任,应该根据其过错大小来区分责任,而一审法院不区分其过错大小,统一让其承担连带责任不合理。
上海高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1. 本案虚假陈述揭露日的认定是否正确;
2. 案涉证券虚假陈述与投资者的交易损失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3.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导致投资者损失的占比是否正确;
4.立信所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针对上述争议焦点,法院认为:
1.虚假陈述被揭示的意义在于其对证券市场发出警示信号,提醒投资者重新判断股票价值。因此,虚假陈述揭露的内容应与虚假陈述行为具有一致性,揭露的方式和范围应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揭示力度应足以引起市场内理性投资者的注意和警惕。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完全披露了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亦具有足够的权威性和影响力,能够起到对市场投资者的警示作用。一审法院将《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公布之日确定为揭露日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2.对于普通市场投资者而言,大智慧公司提前确认及虚增收入、利润的行为,足以构成导致股票价格上涨的因素。对公司收入、利润成本分配也可能存在影响投资者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判断。投资者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之前购入系争股票,持有至2016年1月12日仍未卖出,符合《若干规定》中确定的索赔条件。一审法院认定投资者的交易损失与大智慧公司的证券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无不当。
3.本案中,虽然上证指数在2015年6月至2016年1月期间从最高点到最低点下跌幅度较大,但是最高点和最低点只是瞬间产生的价格,无论是大盘指数还是系争的大智慧股票在最高点和最低点附近停留的时间均极为短暂,本案绝大部分投资者也并非是在指数最高点买入,在指数最低点卖出,且基准价是根据揭露日至基准日一段时期内的平均价确定,并非根据最低价确定。本院根据当时市场具体情况,遵循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原则,酌情认定本案扣除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因素为30%。
4.我国《证券法》明确规定了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若干规定》也规定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而不予纠正或者不出具保留意见的,构成共同侵权,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立信所作为专业证券服务机构,对于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异常情况,未按照其执业准则、规则,审慎、勤勉的执行充分适当的审计程序,对会计原则进行适当调整,导致大智慧公司的提前确认收入、虚增销售收入,虚增利润等严重违法行为未被及时揭示,对于大智慧公司虚假陈述事件的发生具有不可推卸的重大责任,立信所未举证证明其对此没有过错,依法应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大智慧公司和立信所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一旦作出即生效。接下来,若大智慧、立信所不主动履行赔偿义务,届时我们将代理投资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从目前公司的经营情况来看,是完全具备偿付能力。
我们第五批案件初步定于下月提交立案,本案的诉讼时效至到2019年7月26日,期间符合索赔条件仍可以报名参加索赔。在2014年2月28日到2015年11月7日之间买入大智慧股票,并且在2015年11月7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大智慧股票发生亏损的投资者可以与我们联系。
胡清律师,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股民索赔全国统一电话/微信:138-6596-7866
网址:www.huqinglaw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