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8日,我们代理的一起投资者诉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在芜湖市无为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因诉请正确,证据确实充分,经过几轮磨合,该案当庭出具法院调解书,高效解决了法律纠纷,取得了委托人非常满意的评价。
案情回顾:
原告吴女士是一名退休职工,2016年经人介绍认识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该介绍人称公司财务稳健,运营非常好,计划于2018年6月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同类型证券交易所挂牌,投资公司股权可以获得股息及公司上市后股权增值收益,吴女士正好有一笔闲置资金45万,经过实地考察,随后双方签订《股权转让认购合同》及《股权转让认购合同之回购协议》,吴女士以1.5元/股的价格认购被告30万股,认购股价款45万元,原告在合同生效后向被告转账45万元,被告出具收款收据。 但直至2018年11月,该公司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期间也未支付股息分文。吴女士发现情况不对便向公司索要投资款项,但公司态度强硬、拖延敷衍拒不返还。
随后吴女士与我们联系,经过查看合同及股权回购协议,胡律师发现:双方在股权认购合同中约定公司于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同类型证券交易所挂牌工作。期间由被告每年按照原告认购原始金额的8%支付股息。在股权回购协议中约定,若未完成上市,则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回购股权并支付溢价款10%,吴女士拟主张由张某回购并支付溢价款。但是经过我们审查发现回购协议是三方协议,回购方抬头处打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名字,明确约定公司为第三方非回购方,但是在回购方落款签章处却为公司印章没有张某签字,经过分析,如果诉请法定代表人回购股权则存在较大诉讼风险。
随后,我们从另一角度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并非是单一的投资公司股权,而是为了公司上市获取股权增值,如果被告没有承诺公司拟上市,原告也不会投资这笔款项,况且公司股权也未经主管部门登记变更。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我们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返还投资款及股息,这样一来被动局面迎刃而解。
确定诉讼方案后,我们依法向有管辖权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立案受理后,因为诉请正确,证据确实充分,公司主动提出调解息案,公司主张分期支付股金,要求原告放弃利息,我们直接表示拒绝并向对方表示占用资金利息不能少,否则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在法院支持下,我们考虑到公司目前资金困难,为尽快拿到款项便同意调解,双方经过几轮磨合最终达成调解方案,由被告公司一次性返还股权本金及股息,为给公司施加压力防止其再次违约,我们要求法院调解书必须添加违约条款,若公司未在调解书约定期限内支付款项,则需承担更多股息作为违约条款,直至款清息止。公司开始并不同意,经过多伦协商该案当天达成调解,由法院出具调解书确认法律效力,至此案件纠纷得到解决,减少了当事人诉累。
法条依据:
《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 【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七条 【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