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9日,周末,由胡清律师代理的新力金融系列案件第一批案件在合肥中院开庭审理,胡律师本次共代理5人向新力金融索赔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考虑到合肥中院前期作出的一审判例,我们代理的其中3名投资者于2017年9月1日将新力金融股票全部卖出,在终审结果未作出的情况下,可能存在较大败诉风险,为避免损失诉讼费,我们争取委托人意见后决定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并申请撤诉,等安徽高院二审终审判决下发后再决定是否起诉,如此一来,除法院减半收取25元诉讼费外,剩余费用可以全部退回,将切实保护投资者避免遭受诉讼费损失。
其他2名投资在2017年9月1日之后仍持有新力金融股票并造成损失高达100余万元,在开庭过程中,我们仍然坚持:1、本案揭露日为2017年4月1日,不宜认定为2017年9月1日;2、本案基准日及基准价已经确定,不适用推定的法律规定;3、本案不存在系统风险,被告主张原告损失是由系统风险造成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目前该案正在等待合肥中院一审判决,后续案件将视前期案件结果择期起诉,一审结果出来后我们将通知大家。
律师提示:近两年来,该类案件缺乏统一裁判标准,诉讼风险明显变大,各类案件投资者不必太过急于起诉,除个别和解案件外,这类案件一般都会集中一段时间进行审理,律师将依据专业知识和经验在诉讼时效内择期提起诉讼,后起诉的投资者一般不会影响实体权利,避免给委托人带来诉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