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背景:
中国证监会【2018】1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天成控股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2017年1月25日,天成控股发布2016年年度业绩公告:预计2016年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实现扭亏为盈,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在1,000万元至1,500万元之间。2017年4月23日,天成控股发布2016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2016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由盈利上千万元更正为亏损9,700万元。公告发布后,天成控股的股价于4月24日、4月25日连续两天跌停。2017年4月26日,天成控股发布2016年年度报告。同日,天成控股宣布,鉴于天成控股2015年度、2016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4月27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告发布后,“天成控股”股价于4月27日、4月28日连续两天跌停。
代理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及代理案件经验,我们暂定索赔范围为:凡在2017年1月26日—2017年4月23日期间买入天成控股(600112)股票,并且在2017年4月24日及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
需要准备的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公证书;
2、对账单(具体打印要求可与律师联系)
备注:考虑到投资者已经产生亏损,我们承诺按照国际流行的全风险代理模式收取律师费,投资者获赔后再按照一定比例收取律师费,不获赔不产生律师费,欢迎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与我们联系。
股民索赔全国统一电话/微信:138 6596 7866
证券维权胡清律师,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