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38-6596-7866

在线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天成控股(600112) > 文章详情

天成控股索赔案一审胜诉,适格投资者仍可加入索赔

来源:胡清律师网 作者:胡清律师 时间:2019-11-06

2019年9月底,投资者诉天成控股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案作出一审判决,如果不考虑损失的计算方法差异,法院实际判决天成控股向投资者赔付100%的法定计算损失。本案尚在诉讼时效内,适格投资者仍可加入索赔。

3


索赔背景:

天成控股索赔案肇始于天成控股因信披违规被证监会行政处罚。2018年11月,证监会对天成控股(600112)作出正式行政处罚。证监会认为,天成控股在相关资产置换事项的收益确认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形下,提前确认了资产置换收益,使其2017年1月25日发布的2016年度业绩扭亏为盈公告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虚假记载行为。证监会决定对天成控股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的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罚。


天成控股(600112)投资者索赔条件: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证券维权专职律师胡清认为:在2017年1月26日到2017年4月24日之间买入天成控股(600112)股票,并且在2017年4月24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胡清律师为投资者提供风险代理收费模式,律师在投资者获赔前不收取任何费用。


需要准备材料:

1、前往证券营业部打印对账单,本案对帐日期为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若第一笔买入该股票早于2017年1月1日,则从第一笔买入时开始打印),打印后需盖章,页数多的加盖骑缝章。

2、打印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或开户证明并盖章。(注:若对账单能完整显示投资者姓名、身份证号码、证券账号等基本信息则不需要打印)

3、前往附近公证处办理《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公证书》




胡清律师,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证券诉讼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律师执业证号:13401201610578885。
胡清律师在证券维权领域具有丰富经验,自2015年以来,我们先后代理了众多投资者诉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件,如协鑫集成案、大智慧案、创兴资源案、匹凸匹案、安硕信息案、金亚科技案、大连控股案、新力金融案、方正科技案、方正证券案、亿晶光电案、尔康制药案等等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案件。我们在代理案件过程中不断积累实践经验,针对证券虚假陈述案件摸索出一套完整的诉讼方案,我们擅长为不同投资者确定不同诉讼策略以确保投资者权益最大化。




胡清律师,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股民索赔全国统一电话/微信:138 6596 7866
网址:www.huqinglawyer.com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