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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华高科索赔案股民一审胜诉,适格投资者可继续索赔

来源:胡清律师网 作者:胡清律师 时间:2020-07-13

2020年7月12日晚,风华高科(000636)发布《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称,广州中院已对何宇等28名自然人股东起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根据判决结果,被告风华高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宇等26人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利息合共88555496.31元。


投资者索赔诉讼肇始于风华高科信息披露违法违规。2019年11月25日,风华高科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广东监管局查明:

一、风华高科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2015 年年度报告、2016 年半年度报告、2016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16年半年度报告虚增利润总额61,921,185.13元,占2016年半年报利润总额的比例为60.21%,占风华高科2016年年报的比例为 33.05%;

二、风华高科未及时披露董事会及监事会决议。

广东监管局决定:责令风华高科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40 万元罚款;对李泽中等26人分别给予警告和3-20万元不等罚款。


广州中院认为:被告风华高科在本案中构成对重大事件的虚假陈述;本案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6年3月29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8年8月8日,虚假陈述基准日为2018年8月24日;原告(除彭福香、蒋晚秋2名自然人外)的损失与被告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司法解释及法院判例,我们认为:2016年3月29日至2018年8月7日期间买入风华高科股票,并在2018年8月8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


需要准备材料:

1、风华高科对账单(对账日期自2016年3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若第一笔买入风华高科股票早于2016年3月1日,则从第一笔买入时开始打印。对账单盖章,页数多的加盖骑缝章。)

2、证券账户查询确认书(开户确认单或账户信息表都可以,只要含姓名,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号等信息就行。如果交易记录中含身份证号,则不用提供此证明,或者在交易记录中注明身份证号,盖章确认。)

3、前往附近公证处办理《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公证书》。


具体索赔流程,欢迎电话沟通;如需获取更多资讯,欢迎关注我们微信公众号或浏览我们网站“胡清律师网”。




胡清律师,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证券诉讼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律师执业证号:13401201610578885。胡清律师在证券维权领域具有丰富经验,擅长于为不同投资确定不同诉讼策略以确保投资者索赔金额最大化。


胡清律师,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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