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安科索赔案一审判决作出
2020年11月9日晚,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安科,股票简称:ST中安,代码:600654)发布《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披露上海金融法院对原告李淮川、周向东诉被告中安科、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华商律师事务所等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二、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公告显示,上海金融法院判决中安消(ST中安,600654)向投资者赔偿部分损失,并判决被告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安消在2014年度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财务顾问招商证券,以及当时担任重大资产重组审计工作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资本市场相关中介机构而言,仍具有重大警示意义,“看门人”没有勤勉尽责或将面临民事赔偿责任。
三、累计起诉金额已达4.6亿
2020年10月30日,中安科发布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合计1031例,上海金融法院已受理的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人民币468855240.71元。
四、适格投资者仍可参与索赔
自中安科2016年被立案调查以来,我们陆续接受全国各地投资者委托,代理索赔金额已达两千余万元。根据个案特殊性,我们挑选出的第一批次案件已经向上海金融法院提交立案并获受理。接下来,我们将根据案件进展适时提交第二批案件立案。依据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在2014年6月11日到2016年12月23日之间买入中安消股票,并且在2016年12月24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的投资者,可继续参与我们发起的索赔。
准备材料:
1、前往证券营业部打印ST中安(证券代码600654)对账单,本案对帐日期为2014年6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若第一笔买入的时间早于2014年6月1日,则从第一笔买入开始打印,打印后需盖章,页数多的加盖骑缝章。
2、打印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或开户证明并盖章。(注:若对账单能完整显示投资者姓名、身份证号码、证券账号等基本信息则不需要打印)
3、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以上材料邮寄至: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胡清律师收,电话13865967866,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111号华润大厦A座26-27层。
具体索赔流程,欢迎电话沟通;如需获取更多资讯,欢迎关注我们微信公众号或浏览我们网站“胡清律师网”。
胡清律师,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证券诉讼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律师执业证号:13401201610578885。胡清律师在证券维权领域具有丰富经验,擅长于为不同投资确定不同诉讼策略以确保投资者索赔金额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