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737,974.52元人民币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目前处于一审判决阶段,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数额。公司将根据后续案件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原告李淮川、周向东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请诉讼,诉讼请求内容如下:
原告李淮川的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瑞华会计师”)、华商律师事务所连带赔偿李淮川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317,606.77元(其中投资差额损失为314,142.40元、佣金损失为942.43元、印花税损失为314.14元、利息损失为2,207.79元)。
原告周向东的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华商律师事务所连带赔偿李淮川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420,367.75元(其中投资差额损失为415,782.50元、佣金损失为1,247.35元、印花税损失为415.80元、利息损失为2,922.12元)。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2020年11月9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19)沪74民初1049号],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周向东支付投资差额损失人民币155,538.88元,佣金和印花税人民币233.31元;
2、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淮川支付投资差额损失人民币72,189元,印花税损失人民币72.19元;
3、被告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对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4、驳回原告周向东、李淮川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周向东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05.50元,由原告周向东负担人民币4,791.46元,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共同负担人民币2,814.04元;
原告李淮川的案件受理费6,064.10元,由原告周向东负担人民币4,669.36元,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共同负担人民币1,394.74元。
三、本次诉讼结果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尚未生效;判决结果要求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对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数额。公司将继续关注本案进展情况,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披露诉讼事项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