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59名原告与被告新纶科技(002341)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在深圳中院进行证据交换及公开开庭审理。
经过庭审,双方主要围绕诉讼请求及基本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同时在庭审中主要针对以下五个争议焦点进行了辩论:1.本案的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如何确定?2.案涉证券虚假陈述行为与原告投资者的投资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3.是否存在系统性风险对于投资损失的影响,以及如果存在系统性风险应当扣除多少?4.被告高管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以及法律依据?5.部分原告披露日后的收益是否应当剔除?
庭审中,原告认为本案实施日为2017年4月25日、揭露日为2019年6月26日、基准日为2019年7月30日;被告新纶公司认为本案实施日为2017年5月27日、揭露日为2019年4月4日、基准日为2019年5月8日。庭审最后,法院宣布择日宣判。
新纶科技被股民索赔肇始于信披违规被罚,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新纶科技2016-2018年虚增收入累计金额为7.37亿元、虚增利润累计金额为1.80亿元;未按规定披露总额超过10亿元的关联交易;及未按规定披露金额为4亿元的对外担保。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被证监会处罚,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造假期间,新纶科技股价最高时曾达到15.59元/股(前复权),立案调查后股价在5~6元之间震荡。股价的下跌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较大。
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胡清律师认为,新纶科技索赔案和以下区间投资者密切相关:在2017年4月25日至2019年6月25日期间买入新纶科技,并在2019年6月25日收盘仍持有该股的受损投资者可添加微信hqls1234登记索赔。胡清律师团队代理的第一批新纶科技索赔案于2020年9月份向深圳中院提交立案,第二批案件计划于近期提交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