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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必康维权案投资者胜诉,符合条件的股民应尽快参与索赔

来源:胡清律师网 作者:胡清律师 时间:2021-11-05

近日,延安必康(002411)公布了一例投资者索赔案判决情况。该起案件是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西安中院”)在500余件原告投资者诉延安必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中,适用示范判决机制审理的首起案件。


西安中院认为:被告延安必康因重大关联交易未披露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侵权,应对受侵权的投资者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西安中院委托中证法律服务中心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原告吴燕芬的股票买入均价并采用“同步指数对比法”计算市场系统风险扣除比例。最终,西安中院判决延安必康向原告吴燕芬支付赔偿款合计25005.86元。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法院的判决,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一、在2016年4月26日至2020年3月25日期间曾买入延安必康(002411)股票,并且在2020年3月25日收盘仍持股;

二、在2020年2月5日至2020年2月7日期间曾买入延安必康(002411)股票,并且在2020年2月7日收盘仍持股。


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仅需准备对账单,公证书两项证据材料,具体要求可在股票索赔专业律师网站“胡清律师网”查询,考虑到投资者已经遭受损失,律师团队采取全风险代理模式,投资者在获赔前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添加微信“hqls1234”登记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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