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长园集团三季报披露了投资者索赔情况,根据公告显示:截止本报告披露日,公司收到投资者索赔诉讼累计金额约为 20,263.93 万元,部分投资者索赔案件已开庭审理,尚未判决,暂时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损益的影响金额。
长园集团因信披违规被处罚引发投资者索赔,根据证监会查明的事实,因长园集团控股子公司长园和鹰2016年、2017年通过虚构海外销售、提前确认收入等 多种方式虚增业绩,导致长园集团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深圳证监局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的“三日一价(实施日、揭露日或更正日、基准日及基准价)”决定哪些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也会成为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对此,根据法律规定及代理相关案件的经验,胡清律师认为:
一、2017年3月14日应认定为虚假陈述实施日。
理由:自2016年8月起,长园集团将控股子公司长园和鹰纳入合并报表范围,长园和鹰为完成对赌业绩的承诺,通过多种方式虚增业绩,导致长园集团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长园集团2016年年度报告的公告日是2017年3月14日。因此,该日期应认定为虚假陈述实施日。
二、2018年12月25日应认定为虚假陈述更正日。
理由:2018年12月25日,长园集团发布了《关于子公司业绩的风险提示性公告》,该次公告系长园和鹰虚假陈述首次被披露或更正。公告后,长园集团股价连续两个跌停。因此,虚假陈述更正日应认定为2018年12月25日。
三、2019年1月21日应认定为本案基准日,基准价应认定为4.56元。
理由:自2018年12月25日长园集团发布《关于子公司业绩的风险提示性公告》起至2019年1月21日,长园集团股票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的100%。因此,虚假陈述基准日应认定为2019年1月21日,自2018年12月15日至2019年1月21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为每股4.56元。因此,虚假陈述基准价应认定为4.56元。
综上,胡清律师认为:自2017年3月14日至2018年12月24日收盘前买入长园集团(代码600525)股票,并在2018年12月24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一直持有至2019年1月21日的,按照4.56元作为卖出价计算投资者差额损失。
该案目前仍在诉讼时效内,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继续在胡清律师网参与索赔,律师提供全风险代理模式,投资者获赔前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