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日晚,神雾节能(*ST节能,000820)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经查明,神雾节能涉嫌违法的事实为201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2017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证监会认为,神雾节能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我们注意到,回溯至2019年4月30日,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等一系列公告,随后的交易日,股票价格连续下跌,投资者损失惨重。
根据《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及其中介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案由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根据法律规定及代理案件经验,我们认为:在2017年4月27日到2019年4月30日之间买入神雾节能(*ST节能,000820)股票,并在2019年4月3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以及在2018年4月28日到2020年4月30日之间买入神雾节能(*ST节能,000820)股票,并在2020年4月3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有望通过起诉获赔。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添加微信hqls1234参与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