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10日晚,长园集团公告,2021年12月10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417名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作出《民事判决书》,投资者起诉标的约14,774.06万元,法院判决长园集团赔付投资者5,317.01万元。长园集团还披露,公司与17名投资者达成调解协议,公司根据调解协议支付补偿款等合计118.39万元。
长园集团因信披违规被处罚引发投资者索赔,根据证监会查明的事实,因长园集团控股子公司长园和鹰2016年、2017年通过虚构海外销售、提前确认收入等 多种方式虚增业绩,导致长园集团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深圳证监局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对于本案争议较大的三日一价问题,我们认为虚假陈述实施日应认定为2017年3月14日,虚假陈述更正日应认定为2018年12月25日。法院一审判决与我们推定的基本一致。因此,结合案件情况,本案的索赔条件为:自2017年3月14日至2018年12月24日收盘前买入长园集团(代码600525)股票,并在2018年12月24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一直持有至2019年1月21日的,按照4.56元作为卖出价计算投资者差额损失。
该案目前仍在诉讼时效内,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添加微信hqls1234参与索赔,我们代理的新一批案件将提交深圳中院立案。